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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指定我市化妆品检验机构的通知(渝食药监食许〔2011〕31号)

   日期:2013-12-06     来源: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浏览:231    
       【发布单位】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渝食药监食许〔2011〕31号
【发布日期】 2011-08-26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有关化妆品检验机构、各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的部署和要求,我局开展了重庆市内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机构的指定相关工作,对市内提出申请指定国产非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检验机构进行了资质材料和现场审查。经研究,现指定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重庆市第一人民医院为重庆市内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机构。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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