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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年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和保健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渝食药监食监[2011]15号)

   日期:2013-12-06     来源: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239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餐饮服务及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现将《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年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和保健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年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和保健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重庆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动方案的通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健康重庆”、“平安重庆”建设为目标,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和保健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目标与重点
 
  (一)严厉打击餐饮经营者和保健食品生产者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利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调味料掺杂掺假、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规范餐饮经营者对食品添加剂采购、贮存、使用和管理,有效遏制餐饮业和保健食品行业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二)重点整治对象包括各类食堂、举办宴席餐馆、火锅馆(汤锅馆)、烧烤店、豆花馆、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小餐饮、餐饮摊贩等餐饮经营者以及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
 
  (三)重点整治品种包括餐饮业火锅底料(汤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凉卤菜、肉食品、点心、豆花、油脂等食品以及我市保健食品生产流通领域宣称改善睡眠、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糖和减肥等功能的保健食品。
 
  三、主要任务与措施
 
  (一)严格进行监督检查
 
  1、检查餐饮单位食品原辅材料库房、食品烹调间(包括红案间、白案间)、凉菜间等场所,冰箱、储物柜、储物架、操作台等设备,不留任何空白。
 
  2、检查餐饮单位是否在食品加工中使用非食用物质,对发现的可疑非食用物质,要根据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附件1)进行判定确认;发现新的非食用物质或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市局。
 
  3、检查餐饮单位是否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否利用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掺杂掺假,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4、检查餐饮单位采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索证索票齐全,是否进行了查验登记并建立了进货台账和使用台账。
 
  5、检查餐饮单位采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包装、标签、说明书是否规范。
 
  6、检查餐饮单位食品添加剂的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建立执行“五专”制度。另外,目前我市少部分餐馆的厨师,存在不经过单位统一进货查验登记,私自带入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现象,对这一不规范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7、监督餐饮单位从5月1日起不得购买含有过氧化苯甲酰和过氧化钙等增白剂面粉。餐饮单位此前购买的含有过氧化苯甲酰和过氧化钙等增白剂面粉及其制品,可以使用至保质期结束。
 
  8、检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所用原料、生产工艺以及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以及委托生产行为。重点检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是否与原料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质量责任,采购合同中是否包括原料质量控制要求和质量指标、检验方法等质量责任方面的内容;是否对原料供应商进行审查,包括对原料供应商资质审核、重点原料供应商生产情况的定期现场核查等内容,并建立审查档案,做好审查记录;是否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对原料实行进厂检验,并将检验报告留档备查;是否建立健全原料采购档案,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使用原料来源可追溯;生产过程投料和关键参数设定是否有记录并符合相关标准,是否执行出厂检验并有记录。
 
  9、检查流通环节保健食品是否存在“一号多用”或冒用批准文号的行为,标签标识、说明书和广告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查索要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工商执照)、产品批准证书和合格证明等资料复印件,是否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对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还要检查是否索要生产单位有效GMP和生产许可证明、产品法定检验报告等资料复印件,是否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
 
  10、加强药品生产流通监督检查,督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监督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建立落实购销台账,实行实名购销;药品零售企业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严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药品,严禁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生产车间(生产线)生产其他非药品类产品。开展对药品生产企业外租厂房、车间行为的全面排查,发现生产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物质,立即移交相关部门。进一步强化特殊药品监管,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结合第二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监督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生产(需用)计划,严格按规定渠道销售。
 
  (二)加强抽检
 
  各地要按照市局制定的抽检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提高抽检频次,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加大对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行业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抽检力度。增加餐饮单位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火锅底料为2011年监督抽检必检品种,要督促有条件的餐饮企业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强自检。
 
  (三)加强监管制度建设
 
  1、建立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对各类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按国家局要求,各地要组织餐饮单位将拟采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作详细登记,填入《重庆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报告备案表》(见附件2);并要求餐饮单位严格按照备案登记的要求使用。各单位要及时汇总分析备案情况,掌握餐饮单位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状况,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要及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杜绝餐饮业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2、建立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按国家局要求,各地要督促餐饮单位将在食品加工制作中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使用范围、使用剂量公示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者菜单上。未及时备案或未及时公示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要责令其整改。对消费者询问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餐饮单位应如实告知。
 
  3、建立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承诺制度。各地按国家局要求组织各餐饮服务单位向监管部门和消费者作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规定,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行为,依法诚信经营,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不采购和使用标识不规范的、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
 
  4、完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要结合《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国食药监食〔2011〕178号),督促指导餐饮单位全面建立落实食品添加剂采购查验登记、索证索票制度,全面建立落实食品添加剂管理的“五专”制度(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5、建立“特殊药品”警示标识制度。监督我市生产“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卫生部公布)和“饲料、养殖中禁用药物和物质清单”(农业部公布)中相关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于2011年6月30日前,在其出厂产品标签上加印或加贴“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原料药在标签上加印或加贴,制剂(局部用药除外)在标签或说明书上加印或加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市局成立了以陈蓉局长为组长,相关分管局长为副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单位也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靠前指挥,加强领导,为整治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要组织监管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掌握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要克服监管力量薄弱,监管经验不足,监管任务繁重的困难,把专项行动作为当前重点工作予以推进。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行动方案,要把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行业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作为近期开展的“食品安全整顿季”的重要内容。要将专项工作与餐饮服务“百千万示范工程”、小餐饮试点整规工作结合起来,凡是食品添加剂管理不到位的餐饮单位,一律不得评定为食品安全示范店。2011年底前,要对所有的餐饮单位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二)依法从重惩处违法行为。各地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许可,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凡是发现涉嫌利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调味料掺杂掺假、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一律扣押涉嫌物品,一律依法给予法定范围的最高限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三)严格落实责任
 
  1、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进货查证、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餐饮经营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2、严格落实各单位监管责任。各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抓,把此次专项行动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切实加强本单位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素质,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
 
  3、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市局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辖区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辖区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有关监管单位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社会监督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工作机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队伍建设。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
 
  (五)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和培训
 
  一是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及时宣传整治工作的措施和成效,宣传食品添加剂的知识,提高广大群众对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识别能力,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积极投身专项整治的主动性,形成良好的专项整治氛围。二是要对餐饮经营者、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培训,特别针对小餐饮单位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提高守法意识,规范经营行为。三是各单位在5月底前,要组织张贴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附件3),将公告和国家局统一编制的宣传材料,印制张贴至每一个餐饮单位、保健食品企业和相关药品企业。四是要充分发挥好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的自律教育和自律意识。
 
  (六)进一步加强部门沟通配合。各地在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的同时,要密切与当地商委、教委、建委、公安、卫生、质检、工商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形成监管合力,将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保证专项工作取得预期效果。要主动与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积极提供有关涉嫌犯罪的线索。
 
  (七)加强督察,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市局将适时组织开展督查,以区县为单位,开展交叉检查,并将对各区县检查结果通报当地政府。各单位要确定一名信息员,在每周四17:30前,要将本周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案件查处情况、社情民意和舆论反应等)上报市局食品安全监管处(cqfdacyc@163.com,请勿通过其他途径报送),并于每月28日前报送专项工作统计表格至市局相关处室(格式见附件4、5、6,其中附件4报食品安全监管处,附件5报食品许可处,附件6报药品相关处室)。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查处的典型案件要随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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