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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少和下放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3〕40号)

   日期:2013-12-06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浏览:198    
       【发布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发〔2013〕40号
【发布日期】 2013-11-19
【生效日期】 2013-12-01
【效    力】 
【备    注】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部署,我市开展了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经审核,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市级行政审批事项23项,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由30项合并为11项,向区县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及权限44项、下放行政职权事项7项,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落实到位。有关部门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把该放给市场的放到位,减少对市场的微观干预,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和社会的创造活力。同时,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后,有关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缺位。
 
  二、交由行业协会办理的要移交到位。行业协会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管理工作。行业协会要强化行业自律,加强能力建设,简化办事环节,公开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更好地发挥管理社会事务的积极作用。
 
  三、对转变管理方式的要衔接到位。对于转变为职责性管理工作的,要防止变相审批。对于面向社会的职责性管理工作,继续在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做好"一站式"服务,实现便捷快速办理。
 
  四、对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调整到位。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公布办事指南,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切实方便企业、群众办事。
 
  五、对下放给区县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及时衔接到位。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要主动做好上下衔接工作,提前组织业务培训。各区县要认真做好承接工作,保证行政审批人员力量,进入同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现场审批,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审批质量。
 
  六、各部门、各区县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各项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凝聚共识、形成合力,确保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到位。要明确工作责任,做好工作衔接,进一步提高审批办事效率。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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