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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闽质监食〔2013〕466号)

   日期:2013-12-06     来源: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238    
       【发布单位】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闽质监食〔2013〕466号
【发布日期】 2013-11-1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fujian.gov.cn/zwgk/zxwj/bmwj/201311/t20131122_677592.htm
各设区市质监局,省审查中心: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3〕20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管理,严格审查,确保审批权限下放后的许可质量符合规定
 
  在原已下放两批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的基础上,近日省局又将肉制品、饮料、饼干、罐头、薯类和膨化食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糕点、豆制品和酒类中的黄酒、其他酒等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批权交由设区市局负责。至此,年初省局确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下放工作已按计划完成,11月10日起,省局负责全省乳制品、冷冻饮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和酒类中的啤酒、白酒、葡萄酒及果酒、食用酒精等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批、发证等工作,各设区市局负责辖区其余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批、发证等工作。
 
  为切实保障审批权下放后的许可工作质量,各设区市审查中心要结合新的职责分工和自身实际,组织审查员认真学习原由省局负责受理的肉制品、饮料、罐头的审查细则和产品标准等有关知识,并加强审查质量管理;省审查中心要加大对设区市审查中心的业务指导力度。同时,省、市审查中心要强化配合,现场核查等工作需要相互帮助、配合的,应当予以支持;各设区市局要根据省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闽质监食〔2013〕172号)要求,加强对所属审查中心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证前抽查制度,并对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确认。
 
  二、加强协调,有效衔接,确保机构改革期间许可工作有序开展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通知》要求,地方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没有到位的,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由质监部门承担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工作。地方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到位后,新的规定尚未颁布实施前,仍然按照现行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使用现行版本,但许可证上的发证机关调整为负责发放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管局。机构改革期间,全省质监部门要继续高度重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加强系统内的沟通以及与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系统外部门的协调、衔接,从严把握生产许可条件,严格许可程序,不得擅自降低许可标准、放宽许可要求,严禁借过渡期间进行突击许可。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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