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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巡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3-12-1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296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9-04-03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nmgzjj.gov.cn/content/80
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9 号)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企业巡查工作,区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巡查工作实施细则》,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报告区局。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巡查笔录
 
  二 〇〇 九年四月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巡查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决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我区质监部门的巡查工作,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标准、计量、特种设备等日常监管,节约行政成本,减少重复检查,提高巡查工作的有效性,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和检验条件,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已依法办理证照、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巡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企业所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工作。
 
  一、巡查区域
 
  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巡查区域是指本部门所辖的行政区域。
 
  二、巡查人员
 
  日常巡查工作由各旗、县(区)质监部门组织,巡查组必须有两名以上人员组成。
 
  三、巡查原则
 
  巡查工作应当采取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等方式,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真实记录企业检查现场实际状况,不得夸大事实,也不得隐瞒违法事实。
 
  四、巡查内容
 
  (一)企业场所、生产车间的环境卫生条件,生产设备设施、工具、容器的清洁卫生,储运设备的清洁卫生,从业人员的资格与着装是否符合要求;生产加工工艺流程是否科学合理,有无交叉污染;各种防护措施及防护效果。
 
  (二)食品生产加工所用的原辅材料是否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企业对所购进的原辅材料是否进行了检验或采购验证。
 
  不得使用非食品用原辅材料生产食品,主要是指: 1 、不得使用工业原料生产食品,如工业盐、吊白块等; 2 、不得使用污秽不洁、腐烂变质的原料生产食品; 3 、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物质生产食品;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 5 、不得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生产食品; 6 、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规定不得使用的原辅材料。
 
  (三)食品添加物质的使用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添加物质,不得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物质。所用的食品添加物质应取得卫生许可证。
 
  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各单一品种添加剂必须属于同一个使用范围。同时,各单一品种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还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 除《既是食品又药品的物品名单》和卫生部公告允许添加的物品可用于食品加工外,其他药品不得添加到食品中。严禁在食品生产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
 
  (四)企业的检验室是否处于运行状态,检验设备、仪器应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的是否在有效期内,生产过程中对过程产品是否进行了有效控制,关键控制工序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有效控制,产品出厂是否检验合格。各种记录是否真实,齐全。
 
  (五)重点检查食品标签标注的内容是否符合食品标签标准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净含量是否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必须在食品标签上标注的内容有: 1 、 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 、成分或者配料; 3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 、保质期; 5 、产品标准代号; 6 、储存条件; 7 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 、生产许可证编号; 9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六)检查 企业在用计量器具的使用情况,特别是涉及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等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情况。特种设备的使用及操作人员手续是否齐全并符合相应的规定;标准注册登记和备案、组织机构代码证、商品条码、生产许可证的使用等情况。
 
  五、巡查工作要求
 
  (一)本巡查笔录只作为对企业巡查工作的记载,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对巡查时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二)巡查人员在巡查前应熟悉被巡查企业的基本情况,掌握该企业的基本信息。
 
  (三)巡查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如实做好巡查记录,并做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1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情况轻微,且现场能整改的,应监督企业现场整改,记录现场整改项目及整改效果。
 
  2 、对存在的违法行为应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依法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 、对存在的违法行为应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但不属于本科(股或室)管理的,应及时将有关违法行为书面通知有管理权限的科(股或室)做出处理。
 
  4 、对已经做出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应重点跟踪整改情况。
 
  六、所有巡查记录应及时归档保存,作为企业质量档案以备查证。
 
  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巡查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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