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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专项推进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109号)

   日期:2013-12-12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273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内政办发〔2013〕109号 
【发布日期】 2013-11-15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nmg.gov.cn/main/nmg/zfxxgk/xxgkml/zfxxgkml/2013-11-27/2_347834/default.shtml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专项推进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1月15日
 
  内蒙古自治区专项推进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实施方案
 
  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以来,按照《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要求,我区全力推进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2012年存栏100头以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荷斯坦奶牛养殖比重达到37.3%,奶牛良种覆盖率达到100%。但是我区推进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进程总体上比较缓慢,为尽快实现全区奶牛标准化饲养,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坚持“企业主导、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农民自愿”的基本原则,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重点支持荷斯坦奶牛存栏1万头以上的44个主产旗县的中小规模养殖户和散养户规模化发展。以中小规模养殖户和散养户向适度规模养殖转变为主攻方向,加快推进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进程,争取通过3年努力,使全区100头以上标准化规模养殖奶牛存栏比重达到80%以上(各盟市推进奶牛标准化养殖场建设目标分解详见附件)。
 
  二、资金筹措
 
  (一)国家和自治区资金。2013年至2015年,自治区本级每年安排预算内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专项资金6000万元,争取国家奶牛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每年力争达到1亿元以上,统筹用于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
 
  (二)盟市资金。各盟市应比照自治区下达的总投资额度(包括国家奶牛标准化资金和自治区预算内资金)安排专项资金,按照1∶1的比例扶持相等数量的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
 
  (三)企业资金。按照国家要求,我区标准化奶源基地主要以乳制品企业建设为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规划纲要》(内政办发电〔2009〕66号),伊利、蒙牛等大型乳品加工企业,到2015年自建和合资参股的奶源基地生鲜乳产量应达到加工能力的50%以上。国家专项资金支持乳品企业的奶源基地项目,企业应按照国家要求1∶1配套资金。
 
  (四)社会资金。各地区要出台政策,引导社会力量投入规模化建设当中;乳品加工企业应利用收购政策和价格杠杆促进规模化建设。
 
  三、资金安排方式和补助对象、标准
 
  (一)资金安排方式。自治区将本级预算内资金、环保资金、国家奶牛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三项打捆切块下达盟市,由盟市和旗县选择确定项目并安排资金。切块各盟市的资金规模根据各盟市的配套资金规模、荷斯坦奶牛存栏规模、中小规模养殖户和散养户比例综合确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各盟市按照自治区提出的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奶牛标准化建设任务。
 
  (二)补助对象。重点补助三类养殖场:一是中小规模养殖户和散养户通过组建奶农合作社、联户牧场等形式建设的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二是乳品加工企业签订合同或协议的牧场;三是吸纳散养户奶牛比例达到30%的标准化养殖场。自治区已实地评审入库项目,均纳入第三类项目统一管理,凡是需要支持的入库项目,新吸纳散养户奶牛比例必须达到存栏规模的30%以上。
 
  (三)补助标准。中央投资和自治区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新、改、扩建的养殖场建设。奶牛存栏在100头至299头的,每个养殖场安排补助资金60万元;奶牛存栏在300头以上的,每个养殖场安排补助资金80万元。
 
  四、项目管理
 
  (一)自治区向盟市和企业切块下达资金,项目由盟市和企业筛选确定。盟市项目由各盟市发展改革部门商农牧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企业项目由龙头企业自行确定。
 
  (二)自治区将针对国家奶牛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自治区本级预算内资金和环保资金分别下达资金计划,自治区本级预算内资金和盟市匹配资金重点支持奶牛存栏在100头至299头的养殖场,国家奶牛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奶牛存栏在300头以上的标准化养殖场。对使用国家专项资金安排的奶源基地项目,各盟市、各龙头企业要按照相关要求将具体项目报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牧业厅转报国家。各盟市、各龙头企业的所有项目应由盟市发展改革委、农牧业局汇总联合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牧业厅备案,作为自治区检查验收的依据。
 
  (三)新、改、扩建的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必须符合苏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建设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场内饲养实行人畜分离、封闭管理。项目资金按照“填平补齐、缺啥补啥”的原则,重点用于养殖场棚圈、运动场、挤奶厅和粪污处理环保设施建设等。自治区支持奶牛标准化养殖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只能用于新、改、扩建养殖场等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购买奶牛等其他用途。
 
  五、组织实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签订推进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进程目标责任状。不承诺配套资金的盟市,自治区不与其签订责任状,也不切块下达资金。自治区发展改革、农牧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全区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
 
  (二)符合标准要求。新、改、扩建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必须符合《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生产技术规范(试行)》(农办牧〔2008〕3号)和《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与管理标准》的相关要求。
 
  (三)加强检查验收。全区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实行项目绩效管理目标责任制,采取奖优罚劣措施。自治区将加大督促检查力度,项目实施完毕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牧业厅统一组织实地逐一验收。对项目实施好的地区,继续加大支持力度;对工作开展不利,弄虚作假,不安排项目配套,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不积极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下一年度视情况核减项目。
 
  (四)强化监督管理。自治区预算内奶牛标准化建设项目要在盟市、旗县范围内予以公示,对项目单位、补助资金、建设内容等实行“三公开”。在项目建设中期和项目完成后,审计部门要对项目进行审计,审计发现问题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和减少项目及投资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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