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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茅台收到物价部门4.49亿罚单

   日期:2013-02-23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183    

    五粮液茅台收到物价部门4.49亿罚单 因违反《反垄断法》,五粮液、茅台分别被处以2.02亿和2.47亿罚款;五粮液称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

    新京报讯 (记者钟晶晶 吴敏)此前引发市场广泛关注的"五粮液茅台遭发改委重罚"一事终于得到官方确认。昨日四川省发改委、贵州物价局分别刊发公告称,由于五粮液和茅台违反了《反垄断法》,分别对茅台酒、五粮液开出2.47亿元和2.02亿元的罚单。相关公告与此前媒体报道的情况一致。

    贵州茅台和五粮液昨日晚间分别在沪深交易所发布公告,披露各自被物价部门处罚的情况。五粮液还表示接受处罚积极整改。

    两酒企共罚款4.49亿元

    四川省发改委称,五粮液公司利用自身的市场强势地位,通过合同约定、价格管控、区域监督、考核奖惩、终端控制等方式,对经销商向第三人销售白酒的最低价格进行限定,达成并实施了白酒销售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排除和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四川省发改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处公司上一年度涉案销售额百分之一的罚款2.02亿元。

    贵州物价局则表示,2012年以来,贵州省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通过合同约定,对经销商向第三人销售茅台酒的最低价格进行限定,对低价销售茅台酒的行为给予处罚,达成并实施了茅台酒销售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鉴于以上事实,对该公司依法处以2.47亿元的罚款。

    罚款选择了最低额度

    根据处罚文件,两家公司的罚款分别是公司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反垄断法》表明,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其处罚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两个地方执法部门都选择了最低处罚额度。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称,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昨日有不具名的反垄断专家表示,向国企开炮,说明执法部门执法上还是有力度的,在反垄断上,对国企、央企、私企应该是同一个尺度。而关于处罚力度,这位专家认为,可能是因为茅台、五粮液两家企业的认错态度比较好,在1月份已经公开披露此次查处的情况,并且态度良好,服从判决,并且表示要彻底改正违法行为。

    茅台未进一步表态

    五粮液在昨日的公告中称,已在22日收到四川省发改委的处罚决定书。公告还详细介绍了处罚决定书的一些细节,例如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已正式发布公告停止并纠正,进行深入整改等情节".

    此外,五粮液还在公告中称,接受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其"酒类销售将查找不足,积极整改".

    贵州茅台昨日也发布公告称,收到贵州省物价局的处罚决定书,茅台被罚2.47亿元。但除此之外,茅台未对此次事件做出任何其他说明。

    据了解,此次具体被罚的两家销售公司,五粮液酒类销售公司、茅台酒销售公司是五粮液和茅台控股95%的子公司。

    ■ 相关

    首次纵向反垄断案由地方物价部门主导

    近年来发改委作为《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查处了多个反垄断案。如2011年的"电信反垄断案"和近日判罚三星等国外企业违反《反垄断法》等。与此前查处的垄断行为都发生在竞争者之间不同,此次茅台、五粮液垄断行为针对的是生产商和经销商之间的行为,这种情况尚属首次。

    所谓纵向价格垄断,比如生产商和经销商之间达成协议,协议中规定经销商固定销售给下一家经销商或消费者的价格,或者规定最低的转售价格。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判罚公告分别由地方物价管理部门发出。新京报记者昨日从相关知情人士处获悉,此次调查和处罚由地方物价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也参与调查。

    北京天地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邓志松表示,《反垄断法》第10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授权省一级机构负责执法,实践中发改委已经有书面授权给各省发改委或物价局,依据行政法原则,虽然罚单是由地方主管部门开出,但法律上仍视为国家发改委的处罚,罚款依然上缴中央财政。新京报记者 钟晶晶

    ■ 资本市场

    茅台五粮液股价双收涨

    分析称处罚对公司业绩影响有限

    新京报讯 (记者吴敏)资本市场上,昨日贵州茅台和五粮液两家公司股价双双以上涨报收,白酒股股价普遍开始回升。

    昨日贵州茅台收报185.59元每股,上涨3.09%;五粮液收报25.77元,上涨2.59%.不过这在昨日白酒股大涨的行情中"陪末座".最近两个交易日白酒股大幅上涨,其中古井贡酒昨日涨停,汾酒、沱牌舍得、酒鬼酒等5只白酒股涨幅均超过7%.

    由于两家公司营业收入规模和利润规模均远超过罚款金额,两家公司均未在公告中提到罚款对于业绩的影响。此前国海等券商认为,罚款对于茅台等公司的全年业绩影响极为有限。

    以贵州茅台为例,按照目前茅台10.38亿的总股本,2.47亿元罚款将降低全年每股收益0.24元,但目前机构一般预计茅台2012年每股收益可达到12.7元。即使按照2012年业绩看,对业绩的影响低于2%(1.8%左右)。

    对于五粮液而言,其罚款也仅占到2012年全年业绩的2%左右。

    此前一些私募人士认为,由于市场热点轮换,白酒股在大幅下跌之后仍有表现的机会。白酒股去年第四季度以来跌幅明显,以五粮液为例,去年第四季度至本周三,其股价跌幅达到27%.但在最近两个交易日,其股价回升了4%.

    ■ 律师说

    "应具体解释如何损害消费者"

    昨日主管部门发布的公告仅表示两家企业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4条,但并未对具体如何认定企业"市场强势地位"以及如何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进行详细解释。一些商家因此仍然无所适从,担心自己是否有违法行为,是否今后高端品牌、奢侈品限价就违法呢?

    资深反垄断法律师、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伟对记者表示,奢侈品、高端知名品牌并不是判定其违法的要件。他表示,之所以给人感觉是针对高端和有市场强势地位的商品,是因为在国内外实际的案例上,往往是知名品牌和有强势市场地位的企业发生这种纵向垄断行为的概率很高,普通的企业从经营上也没必要限制经销商转售的最低价格。

    北京天地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博士邓志松认为,"强势地位"不是反垄断法的规范术语,规范说法是"市场支配地位",而这种"强势地位"有没有一个量化标准,一般来说,在欧洲要达到这种强势地位,市场份额一般要达到30%或25%,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邓志松说,"总体上来讲,公告的理由是说得过去的。但是,说茅台、五粮液的行为和强势地位对市场竞争、对消费者产生了损害,那么这种损害产生在什么地方,是怎么产生的,公告没有做表述,但这些都应该讲出来的。"

    新京报记者 钟晶晶 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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