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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调整搁置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日期:2013-07-19     来源:海口市人民政府    浏览:86    
【发布单位】 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发布日期】 2013-06-09
【生效日期】 2013-07-01
【效    力】 
【备    注】 http://www.haikou.gov.cn/xxgk/szfbjxxgk/zcfg/szfwj/201306/t20130618_584173.html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调整搁置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13年5月24日十五届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2013年6月9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调整搁置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中共海口市委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的要求,市政府全面清理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不含垂直管理单位)。经研究,决定保留行政许可事项15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7项,搁置行政许可事项53项,搁置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5项,调整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39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7项,现予公布。之前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与本次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有不一致的,以本次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为准。

  各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对保留的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编制并公布事项目录,明确事项名称、申报材料、审批环节和流程、收费标准、设立依据等内容。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市政府各部门应转变和创新管理方式,依法实施事中、事后以及下放或移交社会组织管理。

  今后,凡法律、法规、规章等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或本决定搁置的行政审批事项需要实施的,各部门应及时提请市政府批准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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