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以目前的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推测,"黑名单"决不是一个、两个,而是很长的一串,期待消费者自己记住这些"黑名单"是不现实的。另外,工信部发布"黑名单"后,进入"黑名单"的企业也一定会想办法进行辩解或扭曲,以误导消费者,消费者究竟该信谁的,也不能任由消费者自主选择。
日前,工信部表示,"国家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已开通,国内食品工业企业的相关诚信和失信信息将在平台上发布,即我们通俗所说的"黑名单".(9月20日《新京报》)
在信息社会,"黑名单"的方式确实是一种通过他律迫使食品工业企业自律的有效方式,也是通过信息公开产生公众监督迫使相关部门加强监管的好做法,工信部发布食品工业企业"黑名单"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应该大力支持。然而,仅有"黑名单",对确保食品安全还远远是不够的,必须有配套的措施,才能发挥应有威力。
首先,信息社会依然存在巨大的信息盲区,仅仅是通过发布"黑名单"来遏制食品工业企业的失信行为,将使得信息差别演变成食品安全本身上的不平等。如果"黑名单"仅仅是在工信部的网上公示,除了那些天天去点击查询的人以外,其它的人怎么会知道,何况我国并不是每一个角落都可以上网,并不是每一个个体都具备上网的条件与能力。如此一来,信息获取不便或不能者,就成为问题食品的最大受害者。实际上,目前问题食品向农村和偏远地区转移,就是一个不好的新苗头。
其次,信息社会巨量信息的杂糅,会加大信息鉴别的能力,使得网上"黑名单"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正规登记的食品工业企业就有近50万家。以目前的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推测,"黑名单"决不是一个、两个,而是很长的一串,期待消费者自己记住这些"黑名单"是不现实的。另外,工信部发布"黑名单"后,进入"黑名单"的企业也一定会想办法进行辩解或扭曲,以误导消费者,消费者究竟该信谁的,也不能任由消费者自主选择。
第三,从保障政府的职能来说,保障食品安全是政府应该提供的基础公共服务,而不是将选择权与判断权交给消费者了事。也就是说,"黑名单"只应该是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内部措施之一,而不能成为推卸责任的理由。政府如何利用"黑名单"制度达到食品安全监管的最大效果呢?思路有二:一是针对政府内部,一旦某地食品工业企业进入"黑名单",就应该对相关监管部门进行调差和问责;二是针对"黑名单"上的企业,必须依法进行查处,加大违法的成本。笔者认为,除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该对"黑名单"上的企业实行"见光死",即一旦上榜,就吊销执照,就对当事人和责任人实行终身禁止从事食品行业的处罚。
在道德自律日益不管用的社会文化中,越来越多的人奉行"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厚黑精神,如果没有相关的配套,"黑名单"对这部分人操持的企业,基本上不会发生任何效力。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工信部的"黑名单"制度很好,但这仅仅是监管体系中的一个很小的环节而已,需要采取的配套措施还有很多,还需要更加给力的配套安排。(郭文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