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社会上层出不穷、触目惊心的食品安全问题,人们往往将舆论批评的矛头指向监管部门。而具体到游荡在自己身边的假劣食品制售现象,人们却往往忍气吞声、听之任之。
对此,部分一线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呼吁,要迅速动员社会力量,发挥每个社会成员、每个民间机构特别是行业协会组织的作用,改善公众参与的司法环境,建立相应的经济激励机制。这样,食品安全问题才有解决的希望。
"多数沉默"严重影响食品安全问题解决
在湖南株洲市,根据巡查线索,市质监局怀疑有人使用劣质原料制造所谓的"精炼猪油".质监局食安科科长朱悦先等执法人员"大海捞针",逐渐将目标缩小到市内的一个城中村。
进了村,朱悦先等人虽已嗅到了刺鼻的臭气,但面对鳞次栉比的居民楼,黑作坊仍然难以寻觅。执法人员逢人便问,得到的答复都是"不知道".其中,一位老者欲言又止。
朱悦先与他再三沟通,希望他能打消顾虑。老者迟疑许久,提出朱必须赌咒发誓:如果提供线索给他带来后患,朱要为他个人和家庭承担全部后果!
朱悦先照办后,老者才一番耳语,指认了黑作坊具体所在。
"黑作坊生产环境臭气熏天,闹得一条街都苍蝇横飞、鼠虫乱窜,排出的废水污染了一条水渠。周边众多住户,居然忍气吞声,黑作坊主反倒趾高气扬。"执法人员心头掠过一丝沉重。
这件事揭示出,公众参与的缺位仍是我国食品安全执法领域的一大"软肋",当前这一问题已严重制约食品安全体系的构建。以中等城市为例,质监部门有食品安全监管人员20人左右,而有牌有证的食品生产企业有数十至上百家,证照不全或者无牌无证的小作坊,则多如牛毛。一年到头监管执法屡屡有"漏网之鱼".这种局面,负责监管流通领域、餐饮行业等的工商、卫生监督等部门同样面对。监管执法,实际上很大程度上依赖群众举报提供的线索。
半月谈记者走访湖南、河南、湖北三省,听到不少基层监管人员倒"苦水":在农村,田间地头的农产品,要确保农药、化肥、饲料添加剂规范使用--很难管;在城市,食品小作坊、小门店"一个炉子一口锅,几把椅子一张桌"--很难罚;藏身民宅的小作坊主因为缴纳租金,与房东或当地"实力人物"结成利益关系,跟监管人员"打游击"--很难抓。
湖南一位区县政府工作人员说,那种单靠强化政府监管就能搞好食品安全的观点,是"权力万能错觉".本质上,食品安全监管是公共事务和社会管理,没有群众积极参与就难以标本兼治,"沉默的大多数"亟待打破沉默,积极参与。
制度设计要鼓励公众"站出来"
来自湖南省边远山区的两名女工,替一家食品加工厂打工,被要求用"香蕉水"(乙酸异戊酯,一种毒性较大的化学品)涂改食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工作持续了数天,一心只想挣点工资的女工,与厂方倒也相安无事。但由于劳动保护措施不到位,女工的手不慎遭"香蕉水"严重腐蚀。女工后因医药费问题与厂方发生纠纷,感到利益受到严重侵害,这才选择了举报。
专家指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从动员更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建设着眼,应该就举报行为的利益平衡与调整,作出制度性安排。
近期,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出《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各地要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记者了解到,湖南长沙县从2010年开始出台制度,由县财政每年拿出100万元,专门针对贩运销售病死猪肉等食品安全问题,实施悬赏打击。长沙县食安办常务副主任李刚介绍,从"百万巨奖"悬赏征集食安线索实施的情况看,一方面,2010年长沙县食安办通过悬赏举报热线电话,查获了多起食品安全大案要案;另一方面,2010年按理应该兑现奖金20多万元,但实际上只兑现了4万多元奖金。此外,多个案子有人举报,却无人领奖。
分析人士指出,受财政资金支出手续规范约束,基层政府或者监管部门向举报人发放奖金,需要填表并经过受理单位、主管办案单位负责人和地方领导审批。而在一个基层"熟人社会",举报人往往担心走漏风声、遭到打击报复不敢领奖。为此,举报鼓励机制应该完善保密程序。
法律人士建议,对于社会上一些"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人"通过发现、举报假劣食品商品求偿来获取收入,应通过司法制度设计为其提供应有保护。湖南法官马贤兴指出,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被排除适用于求偿,对"故意欺诈消费者"的认定也过于严苛,因此,消费者对惩罚性赔偿的主张得到法律支持存在信心不足。
建设性的"第三方"不能缺位
当前,食品安全亟待社会力量参与,但本应发挥食品安全"自律、他律"作用的一些行业协会组织,却热衷于靠组织培训、论坛等牟利,公信力很弱,在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上作用甚小,在行业内也起不到应有的内部监管功能。
就此,有专家认为,改革的重点是要引导社会自下而上地组织起新型的行业组织。行业组织要致力于整体提升协会会员良好的生产操作规范,要确立本行业关于应对产品召回、污染或其他危机的管理条例,要有计划地提升成员整体管理水平,提供有效的教育和培训,能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标准化生产,推广各项适用的先进技术。只有在行业体系内形成互相监督的机制,树立自觉维护食品安全的商业道德观念,营造"良币驱逐劣币"的市场格局,城乡食品安全才有保障。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郑风田教授主持的一项研究课题提出,未来维护食品安全的社会力量,还应包括与企业、政府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该课题建议,国家应该允许私营机构开展像质量认证、质量检测等工作。政府可让计量部门、公证部门对私营检测机构进行实验室认证,通过认可后就可以授权其完成政府所委托的检测任务,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后可追究其失职责任。
这一举措最大的意义在于,使政府部门从相关检测、认证等事务中解脱出来,与企业脱离"收费检验认证"的利益关系和风险"捆绑"关系。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政府监管受到的羁绊会相对减少,执行力、公信力会相对提高。(《半月谈内部版》2011年第10期,记者 苏晓洲 梁鹏 张淼淼 田建军)
食品违法趋"专业" 群众举报快速高效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近日就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接受了记者采访。
严查严打呈现新特点
问:5个月以来,专项整治工作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4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部署。5个月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共出动执法人员352.5万余人次,检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669.3万余户次,取缔、关闭各类违规违法企业5000余家,行政处罚立案1.8万余起,移送司法机关435起。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深入动员,认真部署,严查严打,呈现了一些新特点。
工商部门强化信息网络技术应用,运用无线网络执法平台、移动查询终端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日常巡查监管。质检部门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食品药品监管局推行公开承诺和备案公示制度,要求餐饮服务单位做出食品安全承诺,对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和自制调味料的餐饮服务单位实行食品添加剂备案、公示。
相关部门积极稳妥处置突发事件。尤其是今年5月下旬台湾发生塑化剂事件后,卫生部、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迅速建立应对处置台湾食品塑化剂污染事件工作机制,建立联合工作组和集中办公制度,及时公布可能违法添加的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强化口岸检测,禁止台湾问题产品输入;对相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
食品违法犯罪行为更为隐蔽和"专业"
问:专项整治期间查处的案件中主要有哪些严重违法行为?有什么特点?
答:通过专项整治和查处案件,发现严重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大类:违法生产、销售非食用物质,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兽药、饲料等农资产品,在饲料中添加禁用物质,在畜产品和水产品养殖运输过程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在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无照经营食品添加剂,销售食品添加剂超标和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等等。
上述案情主要反映出以下特征:
违法犯罪行为更为隐蔽。如湖北襄樊某精细化工公司、浙江奉化某生化科技公司等,以将车间外租或直接入股方式生产"瘦肉精".
违法犯罪手法花样翻新。如重庆破获的"染色花椒"案中,发现犯罪分子以罗丹明B替代苏丹红,这些以桃代李、不断翻新的手法,都是为了蒙蔽检查,逃避打击。
一些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违法犯罪。如河南"瘦肉精"案件主犯刘襄就有化工制药专业背景。
调动社会各方主动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问:前期出台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指导意见,对专项整治工作乃至整个食品安全工作有什么促进作用?
答:如湖北省开通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系统,公布了全省统一的举报电话和投诉举报网络平台;陕西省财政拨出1000万元作为奖励资金,其中500万元用于奖励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线索举报人。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努力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是强化社会监督的重大举措,虽然刚刚起步,但意义重大、促进作用明显。一是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主动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二是相对于职能部门的抽检等信息获取渠道而言,群众举报是一种高效率、低成本的信息获取渠道。通过对群众举报信息进行核实、分析,有助于监管和公安部门及时掌握违法犯罪动态。三是有助于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形成震慑作用。
多措并举加大农村食品市场整治力度
问:一些农村地区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问题仍较常见,对此将采取哪些措施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
答:下一步将加快推动地方立法进程。积极推动地方进一步加快建立健全管理法规,确保农村食品安全管理有法可依;强化农村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对村镇和城乡接合部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卖部、食杂店的整治监管力度;夯实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基础。加大对基层监管的投入、扶持力度,提升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同时,针对基层监管力量薄弱的现状,进一步健全农村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完善农村食品监管网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大案件侦办力度,坚决打击向农村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假冒或仿冒他人食品商标,假冒或伪造他人厂名、厂址,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以及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规范农村食品经营行为;加强宣传教育。采取农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食品安全科普知识,不断增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鉴伪识假能力。(新华每日电讯,记者 朱立毅 胡浩 周婷玉)
北京:揭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最高奖30万
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揭发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北京市将奖金金额翻番,其中根据举报线索,查处重、特大食品安全案件、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将给予举报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北京市食品安全办公室食品安全协调处处长冯源上周明确表示,北京市修订了于2007年实施的《北京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为提高社会公众的举报积极性,新奖励办法基本上把原有每一等级的奖励金额都翻了近一倍。
按照新办法的相关规定,除了对提供重、特大食品安全违法线索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外,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或者食品业内举报人员,也会适当提高奖励额度。
结合食品安全领域问题相对多发的情形,新奖励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受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范围,基本涵盖了食品安全领域非法生产、制售、加工食品等12种违法行为,包括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非法使用农业投入品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使用过期、发霉、变质的原料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对应当采取下架封存、销毁等措施退出市场的食品,而未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退市的;或者将应当退出市场的食品再次流入市场经营的等。
据了解,北京在2004年就制定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最高举报奖金为1万元。在2007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最高奖金额度也随之提升到5万元,而本次是该《办法》的第二次修订,奖金额度也大幅提升。"提高奖励幅度是为了提高社会公众的举报积极性。"市食品安全办负责人表示,基本上每一等级的奖励金额都翻了近一倍,如一般性奖励最高金额由2007年办法中的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新《办法》对举报主体不再做条件限制,只要发现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都享有向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举报并获得奖励的权利。媒体的监督报道是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之一,新《办法》也对新闻媒体和新闻媒体工作者做出相应的奖励办法。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新《办法》予以奖励;新闻媒体工作者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参照新《办法》予以奖励。"(北京商报,记者 孙舒扬)
上海:将按货值金额的2%-5%给予奖励
为鼓励更多市民参与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举报,9月24日起到10月7日,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如果市民能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直接或间接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的,按该案货值金额的2%-5%给予奖励。如果市民能提供违法案件线索,未参与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的,按该案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
举报奖励的单项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500元。对涉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专项整治工作内容的举报,可适当提高奖励额度,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市食安委审核同意,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或者举报人对被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如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出现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或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甚至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帮助被举报人逃避查处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受到行政处分;一旦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闻晨报)
扩展阅读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
食安办[201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经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的重要意义
我国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众多,点多面广,监管难度大。当前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比较突出,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因此,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必须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联防联控。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建立鼓励群众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奖励制度,一些地方已经制定出台了奖励办法,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实践证明,实行有奖举报,充分调动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主动性,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社会监督,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有效手段,对于及时发现各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违法犯罪行为、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工作机制
(一)举报受理。地方各级政府要根据方便群众举报和有利于提高查处效率的原则,明确举报受理部门。举报受理部门要畅通举报渠道,接到举报后要及时记录在案,形成专门案宗。
(二)举报核查。地方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规范举报核查工作的程序、时限要求和部门间的衔接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核实及时、查处有力。有关部门对举报内容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组织核实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坚决防止出现受而不理、有案不移以及敷衍推诿等现象。
(三)兑现奖励。地方各级政府要明确专门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日常工作。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部门在查处工作完成后,要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经奖励资金管理部门审定后向举报人及时兑现奖励。
三、奖励资金来源和奖励标准
地方各级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地方财政按年度核拨,单独立户、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奖励标准及相关要求由省级政府统筹指导规范。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应适当提高奖励额度。
四、明确有奖举报范围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加强对有奖举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在省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本意见的基本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举报奖励办法,合理确定奖励条件,并督促各有关部门细化具体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实现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广泛宣传。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教活动,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实施办法,切实调动群众参与监督食品安全的积极性,使举报奖励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引导广大群众踊跃举报、据实举报。
(三)严肃纪律。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资料。凡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一律予以严惩。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交由有关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受理举报工作人员不遵守工作纪律、拘私舞弊的,严肃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