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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餐饮单位不得经营河豚鱼

   日期:2009-09-25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612    
  国庆、中秋在即,为保障节日期间食品卫生安全,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昨日发布节前食品安全预警通告,提醒各餐饮单位、集体食堂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应注意饮食卫生,谨防食物中毒。特别是秋季正好是河豚鱼上市的季节,有关部门再次重申,任何餐饮单位不得经营河豚鱼。

  按照通告要求,严禁不具备大型聚餐条件的餐饮单位、集体食堂超经营能力、超许可范围供餐;集体食堂和工地食堂节日聚餐加菜更应注意预防食物中毒。承接宴席的单位均需按规定留样。在食品采购上,各餐饮单位要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台账制度,注意选购新鲜、安全的食品,不得经营河豚鱼,尽量不提供珊瑚鱼类。(记者 张妍 通讯员何文倩刘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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