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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食品安全实行“一票否决”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

   日期:2011-05-16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370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5月16日讯(本网记者 阙文龙) 福州市政府昨日举行《2011年福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颁发仪式,市政府昨与各县(市)区政府和责任单位签订责任状。福州将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和福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书内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出现七种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出现食品安全事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责任书》要求, (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和责任单位要按照2011年食品安全工作安排意见和方案、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内容,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严格执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对监管不力、出现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对瞒报、缓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使事件性质发生变化,事态范围扩大,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对因工作失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将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食品安全工作做得好的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考核结果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0分以上(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被"一票否决"单位将通报批评

    凡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取消其当年先进评选资格,其主要负责人、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当年不得授予任何荣誉称号,不得参与评先,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或在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提交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追究,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七种情况实行"一票否决制"

    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出现下列七种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1.领导不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当年食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2.因工作措施不力,导致发生Ⅰ、Ⅱ、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

    3.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或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4.发生制售伪劣食品案件被国务院、省政府或国家部委通报批评的;

    5.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被中央、省主要媒体曝光的;

    6.辖区内制售伪劣食品窝点、私宰窝点等半年以上失察、失控、失管的;

    7.辖区内同一类型食品安全事件连续发生三次以上,得不到根本治理,或被省市有关部门明察暗访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三次以上,没有彻底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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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事故如何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危害特别严重, 2个以上省份造成对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超出事发地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重大(Ⅱ级):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的;一次事故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经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较大(Ⅲ级):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般(Ⅳ级):指事故影响范围涉及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级别,预警发布级别也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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