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就《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修订版征求民意。依据修订版,食品生产企业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不能换货,只能销毁,而且无害化处理,销毁过程必须环保。(《京华时报》5月24日)
应该说,与现行版本相比,上述被"召回"重新修订的食品召回制度,确实有许多值得肯定的亮点。但在亮点之外,期待进一步召回改进的意见也有不少。比如,在食品召回的主体上,新修订版仍局限于"食品生产企业",而没有进一步延伸扩大到食品的经营销售者;同时,修订版也没有明确将境外的食品生产者纳入召回主体的范畴。再如,在食品召回不力的罚则上,修订版依然如故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无疑显得相当不给力。
实际上,如果我们能跳出修订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狭小范围,站在构建全面完整食品安全制度体系的高度来观察,又会发现,时下我们急需被重新召回改进的,又何止是一个食品召回制度?比如,作为食品召回重要基础的完备的食品安全标准制度。研究显示,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相比先进国家,不仅数量十分匮乏,而且质量也相当有限,许多标准已经超过10年甚至20年未经修订。
再如,健全而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众所周知,尽管食品安全法新设了食品安全委员会,用以协调食品安全方面的行政监管,但它事实上并没有根本改变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长期存在的"多龙治水"、各监管部门之间职责不清以及难以真正"向下负责"的问题。显然,这种监管制度若不彻底理顺,包括食品召回在内的许多食品安全制度的实施,势必会面临不小的障碍。
最后,应尽快召回再造的还有,具备强大违法威慑力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及相应的公益诉讼制度。依据食品安全法,对于不安全食品,消费者所能得到的仅是"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样的赔偿,无疑远远谈不上什么惩罚性、甚至连基本的补偿性都不够--一袋三聚氰胺奶粉、一斤瘦肉精猪肉吃出的健康问题,10袋奶粉、10斤猪肉的价钱岂能补偿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