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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侦查监督部门在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几点经验

   日期:2011-05-30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1041    

    鉴于当前食品安全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1年3月28日下发了《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相关职务犯罪活动的通知》。本人通过办理此类犯罪案件,得出以下几点经验,以资探讨:

    一、关口前移,引导侦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是:有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对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标准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等三个条件。显然,批准逮捕的标准相对公安立案的标准更为严格。加之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有限,要做到从严从快就必然对公安机关正在侦查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重点的案件,在第一时间组织强有力的办案力量依法介入,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为捕前打好案件的证据基础。

    二、资源优先,专人专岗

    对危害食品类犯罪案件,要集中侦查监督部门的优势资源,建立快速反应机制,设立专项小组,并组织有相关办案经验的检察人员审查此类案件。为案件审查批准逮捕程序合法、从严从快提供司法资源保障。

    对涉嫌犯罪但不依法移送或者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的,要依法予以监督纠正。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并强化跟踪监督,确保案件及时侦查终结,防止案件流失。

    三、多方协调

    与公安机关、法院和行政执法部门密切配合,把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摆在突出位置,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

    例如,积极走访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部门,通过联席会议、情况通报、查阅行政执法案件台账和案卷等方式摸排涉嫌犯罪线索,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

    四、跟踪监督,突出实效

    在案件被批捕后,要积极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加强与公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做到批准逮捕一人就能提起公诉一人,捕准逮捕一案就能提起公诉一案,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在诉讼阶段保持高压态势。

    第二,对涉及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行政机关和部门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违法意见书,促使其把好食品安全的前站。往往一些危害食品安全的案件,就是因为相关行政机关执法不力或不执法而使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情节扩大化,致使社会影响较好恶劣。

    第三,加强同新闻和网络媒体的联系。

    要把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经典案件通过新闻和网络媒体进行广泛宣传。通过宣传,一方面对犯罪分子起到威摄作用,预防其再从事犯罪;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到检察机关对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类犯罪的决心和信心,起到较好的社会效果。要使审理的案件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项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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