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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

   日期:2013-02-16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287    

一、项目名称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总局令第80号)
 6.《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7号)
 7.《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督发〔2009〕89号)
 8.关于发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81号)
 9.《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0〕114号)
 10.《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0〕125号)
 11.《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的发放工作规定》(质检食监函〔2006〕28号)
 1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财〔2007〕66号)
 13.《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90号)
 1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发[2005]40号令)
 15.《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
 16.《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
 17.《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122号公告
 18. 《关于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1〕728号)
 19.《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粤质监食函〔2011〕750号)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省质监局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 
五、许可条件
(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厂房设施;其卫生管理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四)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
(五)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六)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
(七)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能力;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
(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工艺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人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个人资质证明等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名。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发证)
 1.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2.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有关生产工艺文本;
 4.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非住宅)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①使用自有建筑物的,提供房产产权证明,如该建筑物属共有的,还需提供其他产权人准予企业作为生产场所使用的证明;②租用建筑物的,提供依法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或经公证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及出租方准予企业使用的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已明确租赁用途为生产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除外);③不符合上述情况的,提供该场所所在乡镇街以上政府有关同意该场所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证明材料],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厂房设施、设备布局平面图复印件;
 5.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正规发票或供货合同、销售证明等)及清单,检验设备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
 6.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文本;
 7.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8.生产所执行的食品添加剂标准文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由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定的标准);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11.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2.申请复配添加剂的企业,还须提供《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规定的材料:
 ①产品配方以及配方符合性计算材料:申请人提交申请许可的每个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组成以及各组分含量,并对其产品配方中各种单一食品添加剂按照使用说明使用后在终端食品中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符合GB2760或GB14880标准要求的计算材料;
 ②产品中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等的控制要求,包括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控制的品种以及限量要求。采用加权计算的需提供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
 ③企业关于参与复配的各组分在生产过程中不发生化学反应,不产生新的化合物的自我声明材料;
 ④应提供用于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文本。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以上材料均一式二份。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换证)
 1.第(一)项“生产许可证核发(发证)”1-3、5-12要求提交的全部材料;
 2. 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非住宅)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①使用自有建筑物的,提供房产产权证明,如该建筑物属共有的,还需提供其他产权人准予企业作为生产场所使用的证明;②租用建筑物的,提供依法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或房屋租赁协议及出租方准予企业使用的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已明确租赁用途为生产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除外);③不符合上述情况的,提供该场所所在乡镇街以上政府有关同意该场所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证明材料],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厂房设施、设备布局平面图复印件;
 3.原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含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增项)
 1.第(一)项“生产许可证核发(发证)”要求提交的全部材料;
 2.原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含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迁址)
 1.第(一)项“生产许可证核发(发证)”要求提交的全部材料;
 2.《工业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证明复印件;
 4.原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含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换证、增项、迁址)
 同时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证、增项、迁址两项以上的,按照所申请事项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相同的材料不需要重复提交。
 
七、许可程序
(一)申请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申请人应到受理部门对外办公场所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纸质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复印件一式二份(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其中申请书(可到省质监局网站网上办事大厅“表格下载”栏目下载)和有关生产工艺文本的电子版需提交电子文本,产业政策证明需提交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工艺流程图、场所布局图、质量管理文件、产品标准文本等需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办理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一份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受理
 受理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退回申请材料,本次申请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核查
 许可机关组织核查组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合格的,按照规定抽取和封存样品,由申请人依法送交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配合核查组的实地核查,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长核查时间的,应当及时向许可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拒绝核查或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导致实地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视为实地核查不合格。
(四)检验
 承担发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对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检验机构完成检验工作后,应当出具产品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送许可机关,一份检验机构存档。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自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应在原检验机构以外的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五)审批
 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及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此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符合发证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申请人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许可期限
 60个工作日(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此期限内)。
 申请人可登录省质监局网站网上办事大厅(www.gdqts.gov.cn/wsbg/)查询申请事项办理进展状况和办理结果。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现场核查审查费
 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
 收费标准:每家企业每一次申请一个发证产品单元收取2200元,同一家企业每次申请同类产品,每增加一个发证产品单元加收440元。
(二)产品检测费:由申请人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的规定支付给检验机构。
 除上述费用外,不收取公告等其它费用。 
十、审批结果公告
 省质监局在网站网上办事大厅(www.gdqts.gov.cn)上统一公告本局审批的准予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名单。 
办理地点和时间   办理地点: 自2013年1月14日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中心办公地址变更为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首层。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8:30-12:00、14:00-17:30;
 星期五8:30-12:00、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业务联系电话:自2013年1月14日起,咨询电话更改为020-38835001。
投诉电话 020-38835860
其他事项 申请书格式文书及示范文本请到省质监局“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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