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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绩考核

   日期:2012-07-05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807    

    特约记者 平亦凡 北京报道

    7月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食品安全治理确定了时间表。

    《决定》称,将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国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等技术支撑体系更加科学完善,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基本形成,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得到较大幅度提高。

    "能否最终实现这样的目标现在还不能下定论,出台如此详细的实施办法至少说明中央现在有整顿食品安全的决心,但能不能实现计划目标还要看地方政府的表现。"工信部消费品司副巡视员高伏告诉记者。

    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绩考核

    此次发布的《决定》在落实地方政府监管方面着力不小。

    《决定》强调,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于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评优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

    "这是最大的亮点,体制上的威力在越来越多的发挥作用。"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理事长孟素荷教授说。

    自2009年《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以来,地方政府负总责、食品企业负主责的原则就已形成。

    据了解,北京、山东、陕西、广东等多个省市已经建立了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总抓食品安全工作。但是,仍有多地只由省卫生厅牵头,经信委、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厅等十余部门协同管理。为此,《决定》要求,所有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都要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

    "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地方政府差次不齐。为了地方财政增收,本地和外地食品企业差别对待也是常事,监管体制的混乱和监管力度的弹性化是地方监管的主要问题。"一位接近卫生部的专家告诉记者。

    事实上,基层监管的问题还不仅如此。由于监管执法力量不足,基层食品安全工作体系尤为薄弱,食品安全问题难以及时有效处置,这也成为了当前食品安全工作的一块短板。

    《决定》要求,下一步要切实建立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工作体系,在社区、农村建立起以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为主的群众监督队伍,强化基层政府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的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基层工作网络。

    "今年年初,我们就指定了专门的食品安全巡查员,对本辖区的集贸市场、门面房进行排查,查看食品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健康证、食材来源,这些情况最后汇总成表,上报卫生部门。"太原市长风南社区主任刘祥江对记者表示。

    处罚"严"字当头

    《食品安全法》实施3年来,惩处力度过轻,违法成本低一直广受诟病。而此次发布的《决定》在惩处违法犯罪方面可谓措辞强烈。

    《决定》指出,要推动完善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相关法律依据,着力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各地区要积极推动地方食品安全立法工作,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等具体办法的制修订工作。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人在解读《决定》时也强调,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坚持"严"字当头,露头就打、毫不手软,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食品安全法》都没有解决的问题,政府出台的一个决定能真的严令禁止、行之有效吗?"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薛文通教授有些不解。

    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说了多年,但惩治力度并未有多大改变。

    "要提高惩处力度,首先要考虑违法犯罪的等级划分问题。要根据性质的不同将违法的风险分级,再根据等级制定相应的惩处方法,这样才是科学的立法。"孟素荷说,"但是,我国在分级方面还没有做起来。"

    "从修改现有惩处力度的方向来看,以后的发展趋势一定是越来越严格的。"高伏表示。

    事实上,无论是此前的《食品安全法》还是现在的《决定》,对企业和个人在食品生产和追责方面都有明确要求,而《决定》则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决定》指出,食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严格落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召回和下架退市制度,未及时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的,监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执行;拒不执行的,要加大处罚力度,直至停产停业整改、吊销证照。同时,要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消费提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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