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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性标准奈何不了散装火锅料?

   日期:2012-10-12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737    

  部分工商部门以推荐性标准无强制约束力为由不管火锅料裸卖

  业内人士:推荐性标准不等于“可执行可不执行”,企业选择了就应执行

  在记者连续向郑州工商部门举报相关超市违规裸卖速冻火锅料丸子类产品后,一些工商局以“SB/T10379属于推荐性行业标准,不能作为执法依据”为由,并没有对散装火锅料实施相应措施。

  印刷在产品包装上的SB/T10379,真的没法管理这些裸露散卖的火锅料吗?本报记者 任明华

  推荐性标准≠“执不执行都行”

  9月26日,郑州工商局二七区分局解放路工商所工作人员致电中国食品报冷冻产业周刊记者表示,对记者举报的沃尔玛印象城店存在速冻火锅料违规销售的现象,进行了调查。根据产品包装上执行标准SB/T10379有关严禁拆包零售的规定,对其做出了整改通知,并勒令其做出下架处理。

  同时,该工作人员表示除了记者举报的沃尔玛印象城店外,工商所还对辖区内所有大型卖场进行了散装火锅料的调查,并对存在违规销售的卖场进行了相应处理。

  但是某工商所的执法人员则回复记者说:“SB/T10379属于推荐性标准,企业可以选择遵守,也可以不遵守,而且对超市没有强制约束力,不能作为行政部门的执法依据。”

  记者就此查阅了推荐性标准的相关实施规定,其中在“必须执行的情况”中有两条如是规定:“企业使用的推荐性标准,在企业范围内必须执行;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推荐性标准,则产品必须符合。”

  在众多品牌速冻火锅料产品的包装上都印着“执行标准:SB/T10379”,显然在该类产品的产销环节,同样需要严格执行SB/T10379所规定的所有内容。

  中国商业联合会标准规范处处长曹德胜表示,行业推荐性标准并不能等同于企业执行不执行均可的标准。“一旦企业选择执行了相应标准,那么该项标准的所有规定,都适用于企业产品的产销环节,执法部门也应该严格按照标准开展执法工作。”

  火锅料禁散,工商应加强相关标准学习

  当记者向工商部门反映散装火锅料违反SB/T10379相关规定时,不少工商执法人员表示对该项标准规定的销售形式并不知情,并表示 “第一次接到这样的举报”。事实上,由国家商务部发布的《速冻调制品(SB/T10379)》自2004年发布后,2005年就开始实施,距今已有7年之久。

  近些年,伴随着速冻火锅料市场的迅速壮大,行业的发展也急需规范,为此中国商业联合会联合国内多家速冻火锅料的大型企业及相关单位制定了《肉丸(SB/T10610)》,该标准也对速冻丸子类产品提出了详细的规范和要求。

  在SB/T10610中对产品的销售也做出了明确规定:“销售环节应配有冷藏柜或冷冻柜,不应裸露销售。”曹德胜进一步解释说:“超市把大包装的产品拆零散卖,即使放在有盖的冷柜里,同样属于裸露销售,属于禁止行为之列。”

  “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证产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更容易追溯来源。”曹德胜表示,散装裸卖的速冻火锅料丸子类产品,容易出现日期混装、产品混装的现象,并且极易造成污染,危害食品安全,丸子禁裸势在必行。“禁止丸子散装裸卖,不仅对消费者负责,也是对企业负责。看看现在超市卖的水饺、汤圆,见不到散装产品了吧?这也是丸子行业发展的方向。”

  今年7月份,中国商业联合会为了推广SB/T10610,特意在福建召开了“2012年国内贸易行业标准《肉丸》宣贯会”,旨在向相关企业和有关部门,宣讲新标准的内容和变化。

  曹德胜表示:“未来肉丸标准会在更多企业中得以认可实施,相关执法部门也应该主动学习新标准,以更好地担当起监管责任,商业联会将会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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