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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食用香料的使用应遵循安全性原则

   日期:2012-10-16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738    

  本报讯  泛长三角地区食品添加剂行业联席会议近日在上海召开,会上,来自泛长三角地区四省二市的食品添加剂行业协会与企业代表,联名向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建议,对于过期食用香料的处理,应遵循安全性原则。

  食品添加剂是现代食品工业的灵魂,而食用香精香料是食品添加剂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有关食品添加剂保质期的问题一直是我国食品添加剂行业发展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这一问题同时也引起了国外香料行业和国际组织的关注。为此,在泛长三角地区食品添加剂行业联席会议上,来自江苏、浙江、上海、江西、福建五省市食品添加剂行业协会和昆山市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的负责人以及泛长三角地区食品添加剂骨干企业的代表共同商讨研究了有关食用香精香料保质期的问题,经过讨论,与会代表达成了以下共识——

  1.食用香料是食用香精的原料。食用香料应该经过配制,制成香精后添加到食品中,不能直接添加到食品中,更不能直接销售给消费者。一种食用香精除了有香料成分外,其余70%—90%的成分为溶液或载体。而香精往往由几十种,甚至上百种香料配制而成。因此,香料最终在食品中的含量很少,一般为ppm级甚至ppb级。

  2.香料(尤其是合成香料),一般都是化学品,不含任何营养成分,不会受到微生物污染,具有很高的高化学稳定性。而一些天然香料,如精油、浸膏、净油等产品本身还具有抑菌、抗氧化作用。

  3.在目前的香料行业内,保质期就相当于责任期,即在规定的保质期内,如香料的香气、色泽等感官指标发生变化,应由香料企业负责。过了保质期后,发生质量问题,应由香精企业负责。在香料的保质期内,涉及的只是香气、色泽等感官指标,一般不涉及安全指标。有些香料,如醇类、酸类、脂类等的保质期为一年,而实际上,这些香料在三五年后也不会变质,有些品种在储运过程中也只是在香气、色泽、酸值等方面发生微量变化,但不会发生安全性方面的变化。这些变化可通过感官、理化检验加以鉴别。

  4.国外食用香精生产企业对超出最佳使用期的香料原料,一般会采用重新检验的方法对其进行检验,对于符合原标准或技术要求的原料,则可以继续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则不可直接使用,但在通过重新精制后达到要求的,也可继续使用。

  鉴于对以上四方面的认识,为确保对超过保质期的香料能够进行安全性处理,与会的协会代表和企业代表们建议对超过保质期的食用香料作出以下规定——

  第一,对一些天然香料(如精油、浸膏、净油等)和具有确定化学结构的合成香料,在其到了保质期后,允许按原标准或要求重新检验,其中有关安全指标(尤其是含量)必须全检。检验合格后,允许继续使用,但必须更换保质期标签,并保留整个全检记录以备查用。

  第二,经检验合格的香料,只供本企业使用。保质期延长时间最长不能超过原保质期。对于经检验不合格的香料,可以重新对其进行精制处理,如水洗、蒸馏、重结晶等,经检验达到原标准或技术要求的,则可作为新生产香料对待。

  第三,食用香精、香辛料、美拉德反应产物以及一些可能含有营养成分的天然提取物,超过保质期后不得继续使用,应另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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