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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24人早餐中毒续:老板违规添加亚硝酸钠被捕

   日期:2012-10-22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636    

    正义网武汉10月22日电(记者 花耀兰 通讯员 李敏)8月23日上午,武汉市洪山南湖王家湾附近突发群体食物中毒事件,24名中毒者被发现并送往医院救治。事件发生后,诸多媒体予以报道,引起社会强烈关注。

    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了解此事后,迅速启动"两法衔接"办案机制,指派骨干深入到洪山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了解事故基本情况。该院侦查监督科检察官姜小竹、蔡芑听取情况介绍后,意识到该案可能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就案件的证据收集、证据保全等相关情况向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执法人员进行指导。

    洪山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检察官的建议补充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在查明了陈某某等人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重大嫌疑后,根据洪山区《"两法衔接"案件移送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了案件。日前,该案由洪山区公安分局移送洪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

    洪山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并审查后查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从武昌区长海干鲜调料批发部经营人付某某处,以每袋10元的价格,购买了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一袋,并将亚硝酸钠添加在米粉内,制作出30余个"欢喜坨",在其经营的"红太阳快餐"店内以每个1元的价格对外出售,造成刘某某等25名食客集体食物中毒,经送医院救治现均已痊愈。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部2012年第10号公告规定"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储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另据我国《刑法》第144条规定,违反我国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该院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该案的及时查处,有效打击了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行为。近年来,洪山区通过大力推进"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建设,一批重大有影响的涉及民生领域案件及时得到查处,相关嫌疑人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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