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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食品安全法,还有哪些细活要做?

   日期:2009-11-17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633    

 
    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正式实施。2009年4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此条例是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有利补充,引起广泛关注。但是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除此实施条例外,还应有更多细致的工作要做。有人说食品安全关乎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关系着相关行业的发展;更关系国计民生,仅仅一部食品安全法和实施条例,远不能解决随时都会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如何在食品安全法和实施条例的基础上,做好后续工作,也成为业内讨论的焦点,而对于未来的食品安全管理,不同行业又有着不同的期许。为此,本刊对话了相关专家和企业代表。
 
    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董金狮
 
    法律的实施需要相关标准作依据

    食品安全法中对包装材料的要求是通过对食品企业的要求体现的,在第八十六条和八十七条中分别规定了: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都属违法行为。那么哪些包装材料能用,哪些不能用,包装材料中添加物如何量化,以及包装材料的检测方法标准如何确定,这些都需要有详细的说明。据我们了解到的信息,GB9685-2008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将于6月1日与食品安全法同时实施。这套标准在充分借鉴欧美标准的基础上,对GB9685-200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添使用卫生标准》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和修订,标准中的产品目录由之前的65种增加至现在的980种,允许使用的产品种类范围大大扩充。而这个标准的实施必须配备健全的检测方法,否则即便有了允许使用的产品目录,没有相应的检测方法支持,也无法顺利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标准是否能够得到充分的使用和执行,制定对应的检测方法标准非常重要,而这些都是后续细则工作的一部分。

    现在允许使用的产品目录越来越细化,但却没有禁止使用的目录,这样有可能会被不良从业者钻执法的漏洞。个人认为,最好能够将允许使用和不允许使用的产品分别列出目录,两者间的界线越细化越好,这样能够让企业明确区分,也有利于管理部门执法。
 
   市场准入制度需进一步规范

     食品安全法中要求食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目前,我国实行的市场准入制度是QS(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强制执行的产品准入许可制度。QS许可最早就是从食品开始,之后食品包装也列入其中。目前,已有500多种食品被列入QS市场准入范围内,但包装方面只有塑料制品实行市场准入制,纸制品尚未进入强制阶段,其它像陶瓷、金属、玻璃等包装材料还没有开始实行QS市场准入制。那些没有实行市场准入的相关产品如何使用都需要有详细的解释,这样才有利于执法。

    在以往实施QS市场准入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中国的市场准入门槛很高,但进入之后的管理不够严格,导致一些企业付出高额代价通过认证,却不按照认证要求去做,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也带来了更大的安全隐患。市场准入只是解决问题的方式之一,如果后续的监管工作跟不上,可能会带来更多的麻烦,一方面获得准入的企业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没有获得准入的企业也从事同样的生产、经营活动,却没有相关部门打击,形成本末倒置的局面,导致了市场的不公平竞争。

    市场准入本是件好事情,目的是严把产品质量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准入不严格,或是获证之后没有严格管理,会导致一些企业以获证为目的,而忽略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就没有了意义。市场准入不是万能的,但没有市场准入也是万万不能的,关键是如何将这个工作做好。现在食品安全法已经颁布,其中对市场准入也做了明确要求,但是何种行为、何种产品按照哪些详细的要求去做却没有说明。实际上在QS市场准入的规定中,对原料采购的把关、生产记录、出厂自检等方面都有明确要求。而随着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相信不仅包装材料,包括添加剂、食品设备等都会逐渐列入市场准入的范畴,随着准入产品目录的增加,针对不同产品的要求也会越来越多,不同环节的要求也会越来越细,这需要一系列相关的细则去支持法规,去帮助执法,包括相关的细则编写者、发布者、产品种类目录、执法解释等等,这将是一个非常庞大而艰巨的工程。
 
   处罚标准越细越好,裁量权要分级

    有了相关的标准,有了严格的准入制度,接下来就是执法。个人认为有关执法的规定越细越好。以相关违法行为的罚款来说,食品安全法中规定了对违法者的处罚标准,罚款有的规定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有的规定货值金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这样的罚款制度存在漏洞:罚款数额跨度太大,具体罚款的依据和相应数额没有详细说明,什么情况下做什么样的处罚没有明确,这给了执法者太多的选择空间,无形中造成执法者权力过大,从而带来执法中的腐败现象,也导致了行业的混乱。在执法过程中如何去界定具体的罚款数额和倍数,只以产品价值为依据罚款是否合理,我认为这些都需要有相关细则说明。建议对罚款数额多划分一些档次,以提供给执法者明确的标准,就像法院对犯罪人员量刑一样。最好能够将具体的情况列出,供执法者参考。这样才能保证执法的公平。另外,如果出现问题,需要退货或是要求赔偿时,需要怎样的流程,如果需要提供过多证明,设有太多的门槛,就会逐渐失信于消费者。减化步骤,减少条件,有助于挽回消费者的信任,也有利于提升企业或是行业的信誉度。

    出于对执法公正的考虑,本人有以下几个建议:首先,对于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需要细化和分级,即不同执法部门的权力范围到底有多大,各级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如何界定,处罚额度达到什么标准或是违法行为达到什么的程度就必须由国家进行裁量,这些如果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可以有效的避免执法人员滥用权力,杜绝不良现象的发生。希望国家成立总裁机构,这个机构可以怀疑一切物质、标准和报告,不断对怀疑事物进行求证,这样才能保证公平、公正,有利于执法的进步。其次,建立执法者的监督部门,对执法者进行监督,对没有严格执法或是徇私舞弊的执法者进行处罚,防止执法者滥用权力,造成负面影响,个人认为这样的部门可以设在全国食品安全委员会。最后,全国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还应设立院一级的检验机构,接受来自各个渠道的送检申请,负责对一切物质进行检验和进行长期的风险评估工作,为总裁部门提供最为权威的检测报告,既解决了目前各部门下属检测机构出于种种原因无法接受送检要求或检测资质跨部门不被认可的现状,又有利于执法的公平、公正,还可以减少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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