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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消费者状告长城干红 质疑葡萄酒年份“掺水”

   日期:2007-03-07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641    

“我就想知道自己喝的葡萄酒到底是不是酒瓶上标的年份。”开庭前,韩非这样对本网记者说。

3月6日下午2点半,深圳消费者韩非起诉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出品、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长城干红葡萄酒年份作假的消费纠纷案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怀疑葡萄酒年份掺水

韩非告诉记者,他于2006年12月10日在家乐福红宝店购买到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的1992、1995、1997、1999年份葡萄酒,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的1992、1997、1998年份葡萄酒,烟台中粮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生产的1998、1999、2000年份葡萄酒各一瓶用于收藏,价款人民币1090元。
“后来咨询了专家,曾经有国际葡萄酒权威研究所鉴定长城干红葡萄酒的年份于酒瓶上标明的年份不符,因此就想了解自己买来收藏葡萄酒的就到底是不是那个年份酿造的,在对方提不出有关证据后,我就一纸诉状将出品葡萄酒的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及销售的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红宝店、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韩非指着一瓶葡萄酒上的标签对记者说,“我是消费者,我有权知道自己喝的酒到底是哪年的!生产厂家和销售的商店也有义务向我提供相关信息,拿不出来就说明他们心中有鬼。”

该由谁来举证虚报年份?

 在法庭上,原告方面称,被告虚报葡萄酒年份,构成消费欺诈,要求被告退回原告购物款1090元及一倍赔偿1090元,共计人民币2180元,被告方则完全反驳原告的请求。对此,原告和被告双方以及各自的代理律师展开激烈辩论。

双方辩论的焦点之一在于究竟是该由哪一方来举出证据证明葡萄酒年份“掺水”。

原告方认为,这是一宗消费纠纷案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因此举证因由被告方来承担,向原告及消费者出示涉案商品生产年份证据。

而被告方则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应该遵循谁提出谁举证的原则,应该由原告方举证。

标示、包装年份不一致?

在庭辨中,另一个辩论的焦点则在于葡萄酒包装上标明的年份和绿色食品、315信得过产品标志等。

原告方认为,标明1992的葡萄酒,应该是1992年生产酿造的,但是据了解长城葡萄酒的绿色食品、315信得过产品标志都是2002年后才申请的,怎么可能标在1992年的酒上呢?而酒瓶封口处的生产日期居然都是2005年后的,这和宣传的年份不一至。

被告一方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表示,按照葡萄酒行业的标准,1992年份酒是指1992年生产的葡萄酿造的,而生产日期是指灌装日期,两者不矛盾。

由于有上述意见分歧,在庭审中原告与被告均不同意达成和解。法庭宣布,将根据双方提供的有关证据择日宣判。对于事态的进一步发展,本网将及时进行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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