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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个人及摊贩禁止购买使用亚硝酸盐

   日期:2010-09-01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1022    


    (记者 肖 健)亚硝酸盐仅可用于生产腌腊肉制品、肉灌肠、肉罐头类食品,餐饮服务单位及个人不得购买、储存及使用。记者昨日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该部门近期将对亚硝酸盐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管。

    据介绍,亚硝酸盐包括工业用、食品添加剂用及化学试剂用三类,仅食品添加剂用亚硝酸盐可用于食品生产加工。作为发色剂,食品添加剂用亚硝酸盐在食品加工中可使肉品呈鲜艳的亮红色并具有独特风味,还有一定的抑菌防腐作用。但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对其有着严格的使用范围限制和残留量规定,仅可用于生产腌腊肉制品、肉灌肠、肉罐头类食品,使用时还要遵守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

    采访中,市市场监管局表示,为加强对我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与使用亚硝酸盐的管理,该部门近期将对亚硝酸盐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同时,提高广大市民对亚硝酸盐的风险意识,共同预防亚硝酸盐中毒现象的发生。

    该部门表示,根据《深圳市亚硝酸盐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禁止餐饮服务单位(包括职工食堂、食品摊贩等)及个人购买、储存、使用亚硝酸盐。市民购买食盐应选择正规商场、超市,切勿购买无包装、无标识或包装标识不合规定的所谓“私盐”.这些“私盐”通常是工业用化工产品,禁止用于食品加工。不少亚硝酸盐中毒现象就是因为经营者使用来历不明的类“盐”物质所导致的。

    亚硝酸盐除了有急性毒性作用外,还有间接致癌作用,长期摄入亚硝酸盐,可诱发消化道系统癌变,如胃癌、肠癌等。因此要慎吃、少吃含亚硝酸盐较多的食品,如腌制、熏制、腊制的鱼、肉类食品。

    各种绿叶蔬菜中也含有一定量的硝酸盐,虽然无毒,但如在运输、存放、烹饪过程中周期过长,硝酸盐就会被细菌还原成有毒的亚硝酸盐。如放置过久、腐烂、冻伤变质和刚腌不久的蔬菜,若用于加工后食用就可能导致进食者亚硝酸盐中毒,因此食用蔬菜一定要新鲜,食用腌菜则应在放置20天后,待亚硝酸盐基本消失,方可安全食用。

    此外,亚硝酸盐中毒发病很快,一般十几分钟就可出现症状,重度中毒时甚至危及生命,应积极争取尽早救治。一旦饮食过程中出现嘴唇、指甲甚至全身皮肤青紫、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甚至昏迷抽搐,很可能属于亚硝酸盐中毒,应立即到正规医院诊治;餐饮单位发生疑似亚硝酸盐中毒事件,应首先迅速协助救治中毒人员,如有涉嫌投毒的可疑治安问题应立即报警,并保护现场协助尽快查明事实真相。

    广大市民如发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使用非食品添加剂用亚硝酸盐或滥用食品添加剂用亚硝酸盐的行为,可积极向市市场监管局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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