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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入法”超量添加将被停业

   日期:2011-06-07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540    

    【新民网·独家报道】过期馒头回炉加工为"新馒头"、违禁添加柠檬黄等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问题不仅让不少消费者忧心,也牵动着《上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立法者们的心。6月7日,新民网记者看到,在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修改稿中,新增了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虚假标注日期等的管理规定,同时明确,情节严重者将被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准许生产证。

    食品添加剂使用需记录在案

    "针对有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参照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规,对草案进行了相应修改。"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凌介绍,草案修改稿中首先增加禁止性规定,明确禁止生产经营"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加工制作的食品".

    同时,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草案修改稿中亦增加专门条款加以约束。

    张凌介绍,在原有的基础上,此次提交审议的修改稿中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而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使用,并建立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记录制度。

    同时,草案修改稿还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指导和监督。

    临近保质期食品作出醒目提示

    而针对食品生产领域存在部分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问题,此次草案修改稿对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等亦做了新的规定。

    "在原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虚假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基础上,增加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回收食品进行登记,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用于生产各类食品,或者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的规定。"张凌同时介绍,草案中,还鼓励建议"临近保质期食品提示制度",即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集中陈列出售,并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

    此外,记者注意到,草案修改稿还明确,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染色、毁形等措施对过期食品予以销毁,并记录处置结果,且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回收食品登记和处置情况进行检查。

    超量使用添加剂将责令停产停业

    除了新增相关法规条款外,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张凌还表示,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修改稿中,亦根据食品安全法,对企业违规使用食品安全添加剂、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等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者最高将被处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准许生产证等。

    新民网记者看到,草案修改稿中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过品种、使用范围或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用于生产各类食品、将回收食品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或未采取染色、毁形等措施销毁过期食品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同时,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准许生产证。(新民网记者 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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