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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食品安全条例细则:作坊食品禁销往食堂超市

   日期:2013-02-14     来源:北京晚报    浏览:76    

  北京将对食品作坊采取更严格的监管措施。昨天,《北京市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在市质监局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作坊食品禁止销往食堂及连锁超市,作坊禁止生产白酒、葡萄酒、乳制品等。

  同时出台的征求意见稿还包括:《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北京市委托加工食品备案管理办法》、《北京市食品生产企业违法惩戒现场公示工作规程》。这4个征求意见稿作为即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的配套细则,将陆续实施。

  白酒乳制品禁止作坊加工

  市质监局出台的相关指导意见提出,食品生产加工作坊不得接受其他企业的委托生产食品;禁止向食堂、连锁经营的集中交易市场、超市销售生产加工的食品;禁止生产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控制的产品,如白酒、葡萄酒、乳制品等。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应制定准许产品目录,把传统、低风险食品纳入准许产品目录范围,严格控制高风险食品;应当建立原料采购、食品添加剂使用等记录制度;作坊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采取召回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

  婴幼儿奶粉不许委托加工

  《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生产乳制品应具备完善的电子信息记录系统,规范生产全过程信息记录,实现生产全过程可追溯。其中特别提出,不允许委托加工婴幼儿配方乳粉。

  征求意见稿提出,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记录,包括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质量问题,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

  过期食品再加工吊销许可
  
  食品生产企业如出现6种情形,将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包括:故意使用非法添加物或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故意生产地沟油;故意在食品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比如掺假食用植物油脂、牛羊肉、蜂蜜、绿豆糕、藕粉、芝麻酱、调味品等食品;故意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再加工生产等。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

  正在征求意见的《北京市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对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的定义是: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具有地方特色,采用传统工艺,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制现售)的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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