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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作坊和摊贩今后必须备案登记

   日期:2012-08-07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743    

    本报讯 叶杰 记者淦丹丹报道:以往处于监控真空状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今后都必须到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登记。昨日,记者从省食安办获悉,江西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

    《意见》消除食品安全监管空白

    一直以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由于点多面广,条件简陋,其生产加工与销售行为无法分开,难以简单划分监管环节,存在食品安全盲区和隐患。为改变现状,我省近日出台了《意见》。

    "《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科学分类,明确了具体监管部门,对消除食品安全监管空白,促进各环节衔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降低食品安全风险。"省食安办的工作人员表示。

    流动摊贩须获得占道经营审批

    据悉,食品摊贩分固定摊贩、流动摊贩两种。其中固定摊贩按经营食品品种(即是否制售直接入口食品),分为餐饮类固定摊贩和非餐饮类固定摊贩,分别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对于流动摊贩,《意见》规定,流动摊贩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其占道经营进行审批,并依据其经营食品种类通报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工商部门。对未经审批违章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依法由城市管理等部门负责取缔。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须备案登记

    《意见》规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由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备案登记(属行政确认性质)。省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分别对本部门监管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和食品安全要求作出具体规定,若未经备案登记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开展清理整治。

    此外,《意见》强调,各级政府统一领导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工作。要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责任制,对不履行职责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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