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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协会:符合包装饮用水标准就可以放心喝

   日期:2013-05-03     来源:中国经济网    浏览:55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3日讯(记者 王城)针对近期社会、媒体、消费者对包装饮用水标准的讨论,为了进一步向社会公开饮料行业执行标准的情况,中国饮料工业协会负责人日前接受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协会针对国家风险评估中心有关说明的基础上,对现行的国家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所有食品标准中有关食品安全和卫生指标的设立,是标准主管部门根据整体风险监测和评估后的结果,因此符合标准的包装饮用水消费者可以放心饮用。“

    该负责人也表示,”感谢社会各界对于包装饮用水行业的关注和建议,这无疑对于行业的健康发展是有益的,协会将本着为消费者负责的态度,做好各项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各项工作。“

    中国经济网采访了解到,饮料协会目前拥有会员500余家,会员中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有200余家,会员企业年生产包装饮用水4000万吨以上,占全国包装饮用水产量的70%以上,是目前最能代表全国包装饮用水企业的行业协会组织。

    该协会负责人向中国经济网记者提供了协会近期对于有关包装饮用水执行标准的分析报告,该报告详细介绍了现行包装饮用水执行标准情况,以及标准中对于各类包装饮用水的质量理化指标、卫生(安全)理化指标、卫生(安全)微生物指标的具体规定。

    暂无国家标准,企业可执行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该报告指出,目前,我国现行涉及包装饮用水的标准有4个国家标准,其中包括2个产品质量标准、2个食品卫生(安全)标准,11个地方标准。其中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标准包括3个国家标准和11个地方标准,具体见表1.

    饮用天然矿泉水应执行GB 8537,该标准中涵盖了质量要求、食品卫生(安全)要求、检验规则等内容。饮用纯净水应执行GB 17323和GB17324,其中质量要求、检验规则等应执行GB17323,食品卫生(安全)要求应执行GB 17324.饮用天然泉水、其他天然饮用水、饮用矿物质水、其他包装饮用水的食品卫生(安全)要求,应执行GB19298.而GB19298中亦明确规定原料用水必须符合GB5749之要求, 因此针对工艺中不产生变化的指标, 不需再重复予以规定。

    国家标准的卫生(安全)要求已涵盖所有包装饮用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饮用天然泉水、其他天然饮用水、饮用矿物质水、其他包装饮用水,企业可选择执行当地地方标准或自订企业标准。

    表1 我国包装饮用水执行标准列表

    两大类包装饮用水质量理化指标有国标

    目前,国家通过GB 8537-2008 《饮用天然矿泉水》和GB 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两个标准对包装饮用水的质量要求进行管理(如表2所示),其他类包装饮用水的质量国家标准正在研究中。

    国家标准对饮用天然矿泉水规定的质量理化指标有锂、锶、锌、碘化物、偏硅酸、硒、游离二氧化碳和溶解性总固体,这些指标为界限指标,须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符合要求,其中锶含量在0.20mg/L-0.40mg/L时、偏硅酸含量的25.0 mg/L-30.0 mg/L时,水源温度应在25℃以上。

    国家标准对饮用纯净水规定的质量理化指标与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指标不同,分别是pH值、电导率、高锰酸钾消耗量、氯化物。

    表2国家标准对包装饮用水质量理化指标规定

    国标对卫生(安全)理化指标有具体规定

    报告指出,目前,国家通过GB 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GB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 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对包装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理化指标要求进行管理(如表3所示)。

    国家标准对饮用天然矿泉水规定的卫生指标中挥发酚、氰化物、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矿物油、亚硝酸盐、总β放射性为污染物指标,其余指标为限量指标;对饮用纯净水规定的卫生指标均为污染物指标;对饮用天然泉水、其他天然饮用水、饮用矿物质水、其他包装饮用水的卫生指标在2008年经过1、2号修改单进行了两次修改,将”总砷(As)/(mg/L)“由”≤0.05“修改为”≤0.01“、”镉(Cd)/(mg/L)“由”≤0.01“修改为”≤0.005“、”总α放射性/(Bq/L)“由”≤0.1“修改为”≤0.5“、增加了”溴酸盐/(μg/L) ≤10“.

    表3包装饮用水卫生(安全)--理化指标规定


    卫生(安全)微生物指标有严格管理规定

    报告指出,目前,国家通过GB 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GB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 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对包装饮用水的卫生(安全)微生物指标要求进行管理(如表4所示)。

    国家标准对不同品类包装饮用水微生物指标的规定,由表可知,对饮用天然矿泉水与饮用纯净水、饮用天然泉水、其他天然饮用水、饮用矿物质水、其他包装饮用水的微生物的要求有较大的差别。我国除饮用天然矿泉水外的标准均未制定采样方案,标准间的指标也不统一。

    其中,饮用天然矿泉水的微生物为二次采样,要求取样1×250mL(产气荚膜梭菌取样1×50mL)进行第一次检验,若大肠菌群/(MPN/100 mL)、粪链球菌/(MPN/100mL)、铜绿假单胞菌/(MPN/100mL)、产气荚膜梭菌/(MPN/100mL)均为0时,报告为合格;检测结果大于1并小于2时,应进行第二次检验;检测结果大于等于2时,报告为”不合格“.

    对饮用天然泉水、其他天然饮用水、饮用矿物质水、其他包装饮用水的微生物规定为菌落总数/(cfu/mL) ≤50,大肠菌群/(MPN/100 mL) ≤3,霉菌/(cfu/mL) ≤10,酵母/(cfu/mL) ≤1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对饮用纯净水规定的微生物项目与饮用天然泉水、其他天然饮用水、饮用矿物质水、其他包装饮用水相同,除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大肠菌群/(MPN/100 mL) ≤3外,其他微生物项目的限量值不同,菌落总数/(cfu/mL) ≤20,霉菌和酵母不得检出。

    表4 国家标准对包装饮用水微生物指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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