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检察机关调查,2009年11月至2011年10月间,犯罪嫌疑人王某义、赵某清、贺某超(因涉及其他犯罪,目前已经另案处理)合伙在东莞的两个镇街先后设立某煌食品公司、某天食品公司,在没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照的情况下生产假冒食用花生油,而这些假冒花生油经检测确认为不合格产品。
王某义或贺某超采购“地沟油”或豆油、棕油回来,再由犯罪嫌疑人熊某华按王某义的配方加入花生味香精等配料调配成假冒花生食用油,约50吨的“地沟油”就能制作出约500吨“花生油”。犯罪团伙在油瓶瓶身贴上“某庭”、“某某厨”、“某某欢”等多个商标后,由赵某清销住珠三角地区的粮油批发市场。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其违法销售额达到500万~6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