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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组织“年货”食品抽查之豆制品

   日期:2008-02-04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475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豆制品行业健康发展,春节前夕,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部分“年货”食品进行了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其中,豆制品共抽查了北京、河北、天津、吉林、辽宁、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西、湖南、陕西、山东等13个省、直辖市72家企业生产的80种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为97.9%。

    此次抽查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11-2003《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GB2712-2003《发酵性豆制品卫生标准》、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的要求,对豆制品产品的感官、总砷、铅、黄曲霉毒素B1、防腐剂(苯甲酸、山梨酸、脱氢乙酸)、甜味剂(糖精钠、安赛蜜、甜蜜素)、苏丹红(Ⅰ-Ⅳ)、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以及标签等20个项目进行了检验。经检验,涉及人身健康的主要安全项目黄曲霉毒素B1、苏丹红(Ⅰ-Ⅳ)、重金属含量等指标全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

    1、少数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强制性国家标准GB2711-2003《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规定,定型包装的非发酵性豆制品的菌落总数应≤750cfu/g。强制性国家标准GB2712-2003《发酵性豆制品卫生标准》规定,发酵性豆制品的大肠菌群应≤30MPN/100g。抽查中有少数产品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超标,其中有1种茶干产品的菌落总数实测值为2900000cfu/g,超过国家标准规定要求的3866倍;有1种霉豆腐产品的大肠菌群实测值为11000MPN/100g,超过国家标准规定要求的366倍。

    2、个别产品超范围使用防腐剂或甜味剂。强制性国家标准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豆制品中不允许添加苯甲酸和糖精钠。抽查中有少数产品检出苯甲酸和糖精钠。

    3、个别产品标签标注不规范。产品标识是消费者了解食品信息的主要途径,不规范的产品标识不能如实反映产品的全部真实信息。强制性国家标准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若在食品中使用了防腐剂或甜味剂,必须在标签配料表中明示。抽查中有个别产品标识标注不规范,主要是未注明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

    针对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限期整改。同时,对抽查中质量较好的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消费。国家质检总局将继续对豆制品产品质量进行跟踪抽查,促使豆制品行业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为消费者创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

    另外,豆制品是以大豆或其他杂豆为主要原料加工制成的产品。根据加工工艺的不同可分为发酵性豆制品和非发酵性豆制品。发酵性豆制品是原料经发酵制成的豆制品,如腐乳、豆豉、纳豆等;非发酵性豆制品是以大豆或其他杂豆为原料制成的豆腐,或豆腐再经卤制、炸卤、熏制、干燥而制成的豆制品,如各种豆腐干、豆腐丝、豆腐皮、腐竹等。

    消费者在选购豆制品时注意以下几点:

    1、选购时最好到大型商场和超市选购知名企业生产的名牌产品。

    2、尽量选购预包装产品。

    3、产品标签上应标注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示和储藏说明等内容。特别要注意查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尽量购买近期生产的产品。

    4、袋装产品不得有涨袋现象,涨袋产品不能食用。

    5、包装产品一旦打开要尽快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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