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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质量监测检验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日期:2013-09-05     来源:河南省濮阳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    作者:马心宇    浏览:492    
      近年来,伴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和综合生产能力水平的提高,我国粮食产量逐年提高。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粮食总产量为58957万吨,比上年增产1836万吨,实现“九连增”;2013年夏粮总产达到13189万吨,比2012年增加196万吨,实现“十连增”。在粮食产量连年增收的形势下,于是,就有人乐观地提出,粮食安全是“数量问题,而不是质量问题”的观点。真的如此吗?
 
      目前粮油市场已形成多元化格局,竞争日趋激烈,粮油及其产制品以次充好、以假乱真、掺假使杂等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粮食质量的核心问题——土质污染带来的危害日趋明显。2013年5月20日,中央电视台《新闻1+1》栏目播报广州市食药监局对市场销售的大米及米制品抽检,十八个批次中有八个批次不合格,不合格比例达到44.4%,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重金属“镉”超标。最后发出呼吁:中国如何不把更多的土地拿去盖房子,最后在有限的土地里变得越来越有毒,希望开始重视这个问题。
 
      国家粮食局例行开展的收获粮食质量调查和卫生监测,有针对性地对有关省份新收获粮食中重金属、真菌毒素和农药残留等项目进行监测。仅在一个年度的夏粮质量安全监测中,就发现华东、中南部分省份的一些地区新收获小麦,受赤霉病害的影响,真菌毒素超标严重。
 
      国土资源部曾公开披露,中国每年有1200万吨粮食遭到重金属污染,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而这些粮食每年足以多养活4000多万人,同样,如果这些粮食流入市场,后果将不堪设想。重金属污染粮食实际上是一个严肃的粮食安全问题,但这个问题却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了。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对粮食(食品)安全(food security)的定义:指所有人在任何时候都能在物质上和经济上获得足够、安全和富有营养的食物以满足其健康而积极生活的膳食需要。这一定义涉及四个要件:粮食充足;(2)供应稳定(3)购买力相适应;(4)品质安全。(1)、(2)是粮食数量上的保障,(4)即是质量上的保证。
 
      民以食为天,这是一个古老而又永久的命题。能否保障粮油食品安全,让人吃得健康、吃得安全,对老百姓来说就是“天大的事”。古今中外,任何一个国家的发展,其粮油食品的安全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速度息息相关,这不仅体现在其产品的数量方面,也体现在质量方面。试想,如果粮食质量出了问题,如果没有相应的行业内部自我约束的行规、质量保障体系和有效的检测手段,其粮食供应安全、品质安全从何谈起?
 
      李克强总理2013年初到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考察调研,强调指出,要做好“广积粮、积好粮、好积粮”三篇文章,其中,积好粮,就是要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消费升级,增加优质粮油的产量和储备,保证人民群众消费的粮食及其产品质量都是靠得住的。换句话说,充足、优质的粮食储备说到底要依靠科学先进的监管检验技术做后盾。
 
      随着我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恢复,进出口粮食贸易的增加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粮食安全的内涵已从单纯的数量安全扩展到储存安全、品质安全特别是食用安全等方面。国家“粮食安全”,实质上就是一个国家粮食生产、流通、加工 消费各环节波及人口、生态食物链条的安全问题,在这个链条中,粮油质量检验工作贯穿于粮油行业的购、销、调、存、加、进出口等各环节及社会流通的全过程,是整个粮油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既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也关系到粮食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更关系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粮食质量不安全,不仅会在经济上造成损失,同时也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毫不夸张地说,粮食质量检验与粮食产量、保障供应在当前粮食安全的新形势下,权衡高下,是三分天下有其一,即:依靠综合生产能力稳其“量”,依靠全程技术监控提升“质”,依靠市场体制机制保障“供”。
 
      可见,加强粮油检验监测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粮食质量检验必须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中发挥更大更重要的作用,树立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在保证民生质量、保障粮食安全中的权威和地位。
 
      粮油质量检验是粮食生产流通消费各领域工作的基础,具有政策性强、技术性高、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力大等特点。在涉及粮食质量安全活动中,粮食质量检验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为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提供技术保障
 
      2013年7月,国务院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其中第十九条修改为:“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粮食储存企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应当经过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凡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质量、卫生标准,依法履行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定期对粮食质量监管、监测结果进行通报。第十四条明确标明:建立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的抽查、监测制度。
 
      这些法规要求都表明,在粮食购、销、调、存等流通环节,粮食质量检测机构的介入是有法律依据的,对保证进入消费环节的粮食质量也是十分关键的。
 
      2.为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依法管粮提供法律支持
 
      正常粮食流通秩序应该是:购销畅通、监管到位、调控自如、市场稳定。比如,对粮食经营者要实行粮食收购资格准入制度,其中在资格审核中就有很关键的一项:粮食经营者是否具有粮食质量检验的能力和水平。如果没有具有第三方法律服务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的参与和介入,那审核的过程就不是真正法律规定的审核程序,审核的结果就不可信。再比如,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了违反国家粮食收购标准、掺假使杂、霉变污染、坑农害民的案件,必须由有法律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出具检化验报告,才能鉴别事件的程度和性质,为下一步执法奠定基础。随着粮食购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力度的加大.粮食经营更趋于复杂化,加强市场粮油质量的监管与检测,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是国家对粮食进行管理和调控的一个重要方面。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及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执行国家流通统计制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权和依法处理的职能。管理方式由过去重事前审批转变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管;管理手段由过去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变为以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为主。在执法过程中,加强对收购粮食的质量检测,对粮食销售供应市场的粮食质量进行跟踪,看其是否有质价不符的行为;平时的执法检查中,要深入粮食加工、销售企业,检查其粮食产品是否有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规行为;对负有储备粮承储任务的企业,要加强对存粮质量的检查,确保存粮安全。由此可见,粮食行政执法与粮食质量检测工作是分不开的。
 
      因此,粮食质量监管检验机构必须正确履行国家赋予的粮食质量监管重要职能,既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又有力促进依法行政。
 
      3、为构建生态农业绿色粮食产业提供优质服务
 
      镉超标“毒大米”事件,根源在于淡漠食品安全意识,关键在于粮食质量监管缺失,最终导致重金属污染对耕地带来的侵害。
 
      全国人大代表曾呼吁:“粮食安全实现九连增鼓舞人心,但赖以生存的土壤酸化问题,却会带来农业生产减产、农产品品质下降以及危害农业生态环境、影响食品安全的后果,因此必须关注耕地质量,从源头保障我国的粮食质量安全。”其有效措施就是要加大优质粮食品种培育和发展生态农业的力度,强化种植品种质量的培育关和检验关,主动调整种植结构,生产出品质优,营养高,无公害,无污染,有利于人畜健康和环境安全的绿色粮食产品,实现粮食安全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实现这个目的,粮食质量监管机构就要做出更大的努力,为其发展提供更加优质周到的服务,把粮食质量监管服务要贯穿于粮食生产、流通、消费的全过程。
 
      4、为粮食承储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粮食储存、调运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是从生产环节进入流通环节后的最重要的一环,是防止粮食二次污染的关键。在监测过程中.应充分发挥粮油质检机构的检验技术、设备优势,开展托市粮、军供粮、期货交割粮等粮油的检验业务,向呈储粮单位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一方面积极开展各种性质的储备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与检测工作。无论是中央储备粮油,地方储备粮,还是市场贸易粮,都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物质手段,必须严防死守,把好粮情关;另一方面,粮食质检机构要深入开展不同种植地区、不同仓型、不同储存条件、不同调运方式、不同粮食品种粮食质量、品质变化规律等技术研究,向储存单位提出适时轮换、合理销售的最佳时期,避免陈化,防止超期存储或变质的粮食流入口粮消费市场,保障人民的生活健康。
 
      5、严格粮油市场准入制度,主动参与市场粮油的质量监管工作
      市场准入制度是粮油产品进入消费、走向餐桌的重要一环。粮油质量检验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管理等部门共同作好粮油市场质量的监管。要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的规定,充分发挥检验技术、设备、人员、经验等优势,积极配合,在市场粮油质量监管方面发挥作用,特别是在粮油质量安全抽查、市场准入、防止有毒有害粮油流向口粮市场等方面多做工作,争取当地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信任与支持,正确维护粮油市场流通秩序。
 
      6、为各级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随着国家粮食质量监管监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建立,粮食质量检测机构普遍承担着为各级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的职责。不管是全国性的粮食质量比对和安全监管,还是区域性的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品质测报都是粮食质量监测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通过粮食质量安全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为各级政府、用粮企业和广大农民提供质量信息,引导农民调整优化粮食的品种结构,种植适销对路的优质品种,使广大农民实现增产增收。更为重要的是,在做好这些基础性的质量监管和检验后,能够及时地把检验结果和结论通过一定的渠道反馈到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和生产者消费者,为政府部门优化粮食种植品种、调整种植结构、风险预警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保障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提供有效监督作用。
 
      7、做好技术仲裁服务,解决粮食贸易争端
     
      粮食检验工作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农产品的收购、储存、销售、进出口等环节,关系到国家、企业、农民、消费者的利益,甚至会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贸易争端。《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规定:粮食经营者出现粮食质量争议,对对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复检。通过法定检测机构对有质量争议的粮食进行检测并以此作为解决贸易争端的一种方式是可行的、必要地,有时更是必须的。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以质为本,质以诚为根。粮食质量安全是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历史时期的重要任务。在粮食市场化、国际化的今天,粮食安全特别是粮食的质量安全更应引起我们的关注。粮食质量安全与经济的发展,和谐的社会,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而且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粮食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正在成为粮食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手段。
 
      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今后,粮油质检机构应该加大专业技术性开发与创新研究,运用更加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粮油及其制成品的物理特性、工艺品质、营养品质、食用品质、储藏品质及卫生指标进行分析与评价,在储备粮油质量监测、退耕还林(草)、军供粮等政策性粮油及社会性粮油供应质量等方面加强监管力度,开展粮食收购前后质量调查及品质测报,促进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市场粮油质量检验,保证粮油食品安全,指导行业质检技术,防止“三聚氰胺”、”“毒大米”事件的再次发生,为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生态健康、提高生活质量构筑坚强堡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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