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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牛之争背后的冷思考:真的只是商标“所有权”那么简单?

   日期:2019-12-16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浏览:636    

  2019年11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书,让在中国火了二十多年的“红牛”走到了命运转折的十字路口。

  这份长达47页的一审判决书,驳回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牛中国”)37.53亿元广告宣传费的索赔诉求以及确认商标所有权归原告所有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请求,判令原告承担1880万元诉讼费。

  该判决一出,一家欢喜一家愁。被告泰国天丝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国天丝”)包括代理机构环球律师事务所立即宣布大获全胜,而红牛中国则发表声明称,判决回避焦点问题,未能体现公平原则,对此坚决不予认可,将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家喻户晓的红牛品牌、37亿索赔、1800万诉讼费等关键词,也瞬间引爆了舆论场,各路观点粉墨登场,挺泰国天丝者有之,挺红牛中国者有之,蹭热点吸睛赚流量者有之,以调侃之心看热闹者亦有之。

  然而,随着舆论逐渐降温,是时候开始一些冷思考了:红牛之争,到底争的是什么?真的只是商标“所有权”那么简单?

三年纠纷与一纸判决

  红牛中国与泰国天丝的这场红牛之争,要追溯到三年之前。

  2016年11月,泰国天丝宣布,红牛中国的商标授权已经到期。对此说法,红牛中国则回应称,红牛中国与泰国天丝的授权合同为50年。中泰两家公司的商标之争正式开始。

  而要弄清双方背后的渊源纠葛,还要往更早的时间点追溯。

  据媒体公开报道,红牛作为国际知名功能性饮料,由泰籍华人许书标1966年在泰国创立。1995年12月,许书标与同是泰籍华人的严彬在深圳成立红牛中国前身,红牛饮料就此进入中国市场。1998年9月30日,红牛中国以合资公司的身份在北京重新注册。此后,红牛中国在广告营销方面大量投入,品牌知名度持续提升,最高时1年销售额超过230亿元,稳坐功能性饮料市场头把交椅。

  这种良好的态势一直持续到2012年,由于许书标去世,泰国天丝更换中国市场业务的打理人后,坚持认为品牌授权期限为20年,已于2016年底到期,因此拒绝延期经营。红牛中国则认为双方签订的经营期限至少为50年。2016年起,双方矛盾加剧,在商业及法律领域全面展开拉锯战。据了解,双方目前围绕合资期限、商标、股权、破产清算等方面的诉讼有20多起。

  北京市高院审理的这起商标权权属纠纷,既是双方持续三年的拉锯战的缩影,也是红牛之争的关键一战。

  红牛中国诉称,“红牛系列商标”属于其资产的组成部分,对其应享有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红牛中国及相关红牛企业在“红牛系列商标”的设计、策划、申请、注册、商业价值的形成以及品牌维护中做出了巨大的、实质性的和决定性的贡献,依法应享有“红牛系列商标”所有者的相关合法权益;从公平原则出发,泰国天丝在坐享“红牛系列商标”所带来收益的同时,应当合理承担红牛中国对“红牛系列商标”进行广告宣传的费用。因此,请求法院判令“红牛系列商标” 由红牛中国单独享有所有权,若不能对此予以确认,则确认上述“红牛系列商标”由红牛中国和泰国天丝共同所有;判令泰国天丝向红牛中国支付广告宣传费用共计人民币37.53亿元。

  而泰国天丝辩称,泰国天丝系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产品的开创者、“红牛系列商标”在泰国、中国等地区的所有者,泰国天丝在中国对“红牛系列商标”自始至今拥有清晰、完整、独立的所有权;红牛中国主张其对“红牛系列商标”在策划、设计、申请注册及维护、广告宣传等方面作出贡献,缺乏事实依据;红牛中国以其所谓的“贡献”,主张基于“公平原则”试图掠夺泰国天丝独立享有的商标所有权和要求赔偿广告宣传费的损失,缺乏法律依据;红牛中国提出本案诉讼请求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依法应予驳回。

  最终,经过不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高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红牛中国的全部诉讼请求。

“大获全胜”与“不予认可”

  而之所以会作出如此判决,北京市高院在判决书中认为,基于对双方所签订合同中涉及商标权的条款的含义进行分析,红牛中国主张依据合同约定应当确认其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所有权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涉案“红牛系列商标”的权属状态是明确的,均归属于泰国天丝所有,故红牛北京依据广告宣传的投入而认为其取得了商标所有权缺乏法律依据。同时,根据红牛中国自行制作的审计报告,其已经在成本中扣除了相关广告宣传投入,作为其市场运营的成本,故北京红牛该部分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对此判决,泰国天丝与红牛中国的反应截然相反。

  泰国天丝发表声明以“大获全胜”来评价这一判决,并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已经于2016到期,到期后红牛中国仍然在使用红牛系列商标生产、销售红牛产品,造成对红牛系列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泰国天丝已经分别针对上述侵权主体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而红牛中国提起此次诉讼的目的在于拖延时间。随着核心案件的逐步判决,红牛中国的缠诉手段和拖延策略将失效。同时,泰国天丝提出将加大在中国市场的投资和投入,探索更多的商业模式和合作可能,也希望将其旗下更多的产品带入中国市场。

  而红牛中国则发表声明表示,红牛中国是“红牛系列商标”在中国市场从零价值至数百亿市值的唯一投入方和贡献者。红牛中国在该案件中的核心诉求是,请求法院确认红牛中国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合法权益,即有权使用“红牛系列商标”并享有其上所附收益等合法权益,而非请求法院确认红牛中国为登记注册的商标所有权人。但一审判决却回避了前述核心问题,仅围绕红牛中国是否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商标所有权进行审查和裁判,偏离了红牛公司的真正诉求。该判决结果事实上是对“红牛系列商标”登记在泰国天丝名下这一法律状态进行了再次确认。一审判决回避焦点问题,未能体现公平原则,对此红牛中国坚决不予认可。红牛中国作为“红牛系列商标”这二十余年来的唯一投入方,于情、于理、于法,均应是该商标合法权益的享有者。红牛中国将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从双方的声明不难看出,泰国天丝对于本案走向持积极态度,对于前景预估十分乐观;而红牛中国则无法认同一审判决,将积极准备上诉。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只是一审判决阶段,案件走向尚无定论。

  而与此同时,鉴于红牛之争引发舆论关注已久,这份判决无异于给已经沸腾的舆论又加了一把火,引发了更大范围的关注和讨论。

终审判决考验司法智慧

  梳理目前舆论的主流观点,支持一审判决者有之,对一审判决持不同观点者有之。而相关专家表示,对于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在终审判决中如何认定,极大程度上考验着法官的司法智慧和能力。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陈斌寅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法院的一审判决,事实上是维护巩固了既有的商标秩序,即不因使用人的贡献而赋予他们挑战权利人的可能。不过,本案的裁决是否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已经存在或者将来发生的本案双方关于商标归属的行政评审程序或商标诉讼,目前不能过于武断地下结论。红牛中国申请注册的“红牛”商标是否会因此必然无效,仍然需要考虑个案中的具体材料,不能与本案结果简单画上等号。

  本社记者特地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副所长、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刘瑛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张楚教授。

  刘瑛表示,从该案件判决书显示的诉求、相关证据和事实来看,红牛中国与“红牛系列商标”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公司的商号“红牛”与“红牛系列商标”也形成了对应关系。红牛中国对待“红牛系列商标”就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倾注了浓厚的心血,尽到了各种“抚养”义务,“孩子”长大了,突然说“红牛系列商标”与自己没有法律关系,情理上说不通;重要的是探寻双方最初合作的意图、合作的具体内容,合资合同约定“红牛中国产品的商标是红牛中国资产的一部分”,说明红牛中国是包括“红牛系列商标”(特别是一系列关于“红牛”的中文商标)在内的公司资产的所有者;该案双方之间合作不同于一般的“商标许可”法律关系,双方存在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深度合作,该案不仅适用商标法判定商标权的归属,而且应当适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进行研判。虽然“红牛系列商标” 注册在泰国天丝名下,但是不能据此直接得出“红牛系列商标”作为红牛饮料公司资产的所有者权益仅仅属于天丝医药公司的结论。

  张楚表示,本案非常疑难,属于跨专业领域的问题。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范畴,该案除受知识产权法特殊的制度约束外,还应该受民法、公司法、合同法的调整:公司资产属于民法、公司法调整的范围。红牛中国所主张“红牛系列商标”属于公司资产的一部分的观点具有合理性,既然“红牛系列商标”属于双方合资经营的一部分,当然属于红牛中国的无形资产;人民法院在该案审理中,应该考虑以“商标”为资产合作的具体情形。人民法院在审理疑难商标权属纠纷时,不但要审查商标档案记载的信息,还要审查以无形资产合作的情况,商标的实际使用和受保护等情形,而不能单一考虑商标权属登记在天丝医药公司名下,这只是确认商标权属的单一因素。

  本社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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